煤炭生產“三違”行為界定
2007-07-09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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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重“三違”行為
1、無規程措施安排生產的。
2、安排未通過規程措施學習考試的職工上崗生產的。
3、規程措施的編制與現場不符或編制、審批程序違反規定的。
4、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5、安全設施不齊全,強令工人作業的。
6、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未處理,強令工人作業的。
7、特殊工種未經培訓安排上崗的。
8、作業時,不按規定佩戴保險帶的。
9、不服從管理,毆打、謾罵正常行使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10、破壞、偷盜安全、生產設施、材料、設備的。
11、有沖擊地壓或有煤與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鐘內進入工作面的。
12、瓦斯員或瓦安員未按規定進行瓦斯檢查工作的。
13、無安全運行許可證組織生產或運行的。
14、造成各類重大隱患的相關責任人員。
15、可引發造成人身或非傷亡事故的其它嚴重“三違”行為。
(二)一般“三違”行為
1、酒后上崗,班中睡覺,打架的。
2、下井人員不按規定佩帶自救器的。
3、上下井不排隊候罐、候車,搶上搶下的。
4、井口把勾工不按規定發送信號的。
5、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6、乘人行車、罐籠超員的。
7、乘平巷、斜巷人行車不掛防護鏈?穴門?雪或車未停穩搶上搶下的。
8、在井口20m范圍內吸煙或有其它火源的。
9、井口及井下人員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隨意脫掉安全帽。
10、私自攜帶煙火下井或在禁火區吸煙及使用火種的。
11、跟班無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12、一般工種未經培訓上崗或特殊工種未持證上崗的。
13、未持證進入要害場所的。
14、允許閑雜人員進人要害場所的。
15、不執行交接班制度的。
16、固定崗位脫崗、竄崗的。
17、不按規定佩帶儀器、儀表的。
18、發放不合格儀器、儀表的。
19、井下隨便拆卸礦燈的。
20、上井后不及時交回礦燈和自救器的。
21、跨越皮帶不走專設過橋的。
22、各類司機不按規定發送信號的。
23、未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隱患的。
24、生產場所出現變化未及時修改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
25、規程措施的內容違反上級有關規定的。
26、不實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27、管理人員發現違章不制止、不匯報的。
28、發生人身事故和非傷亡事故不及時匯報的。
29、消防設施和器材不按規定安設、不按期檢驗或失效后不及時更換的。
30、未完成安技措工程計劃及本質安全型裝備計劃的責任人。
31、違反規程、措施及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32、造成各類主要隱患的相關責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