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種類繁多、性質復雜,在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稍有疏漏,就會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危害。因而,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世界各工業國家和一些國際組織紛紛制定有關法規、標準和公約,旨在強化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化學品的危害和事故。
我國是世界上化學品生產和進口的大國。我國政府十分關注和重視化學品的安全生產、安全流通和安全使用,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化學品實行從“搖籃’’到“墳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化學品安全法規與規章
隨著我國化學品工業的發展,我國在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規。
(1)經全國人大批準發布的、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大九屆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全生產法》!栋踩a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影響深遠的一件大事,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里程碑。在《安全生產法》中,有不少條款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第20條、第32條、第34條等!栋踩a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也必須遵從該法。
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九屆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職業病防治法》!堵殬I病防治法》的施行,標志著我國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權益工作將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E20053 11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職責。危險化學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是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必不可少的內容之一。
1 994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八屆十次會議批準了《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70號公約)!蹲鳂I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就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與分類、登記注冊、加貼安全標簽、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以及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工人的權利和義務、操作控制、培訓、化學品轉移、出口、廢棄物處置等問題作出了基本的規定。
(2)國務院依據有關法律頒布的一系列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有關的法規 2002年國務院對《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自2002年3月1 5日起施行!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十個政府部門的職責做了明確分工,從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儲存、運輸、廢棄處置等六個環節確立了一系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要求這些企業必須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組織生產,便于從源頭上降低和減少事故發生。
2004年5月30日,國務院頒布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儲存、處置經營活動作出了相應規定,實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
(3)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部門規章 公安部1994年頒布了《易燃易爆化學品消防安全監督隔離辦法》,對生產、使用、儲存、經營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鐵道部1 995年發布了《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詳細地規定了危險貨物的分類、危險性標志、包裝和安全法榆的條件.提出了解決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之中的防護措施。
勞動部和化工部1996年共同頒布了《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按照《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的要求對生產、經銷、運輸、儲存和使用化學品進一步做了規范。
2002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7號),分別對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經營許可證,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定點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經營許可、包裝物和容器定點生產等制度。
2004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7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1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安監管;諩2004]43號)、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機構和程序、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事宜作出了規定。
此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還出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生產條件評價導則(試行)》,對危險化學品方面的安全評價進行了規范。
2005年,公安部頒布了《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對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化學品安全管理標準
圍繞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標準。
《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 6944)將危險貨物分為9大類,規定了各類物質危險類別劃分的判據和品名編號的方法。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 13690)將危險化學品分為8大類,規定了各類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劃分的判據和危險性標志。
《劇毒物品分級、分類與品名編號》(GB 57)按照化學類別和毒性大小,將劇毒物品分為A級有機毒物、B級有機劇毒物和A級無機劇毒物、B級無機劇毒物。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 1 6483)對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和編寫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痘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與國際標準SO 1 1014等效,包括1 6大項、70多個小項的內容。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 5258)規定了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內容和編寫要求。化學品安全標簽,可根據包裝和容器的大小可選不同的形式,其內容一般包括標識、危險性概述、警示詞、安全措施、滅火方法等。對于標簽的編寫、印刷和使用,該標準也做了具體規定。
《危險貨物命名原則》(GB 7694)分別規定了有機物和無機物的命名原則。
《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公布了包括9大類在內的近5000多種危險貨物品名。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 5044)對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危害程度進行了劃分,將作業中接觸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間體、反應副產物和雜質等化學毒物,根據其經呼吸道、皮膚或經口進入人體對健康產生危害程度不同劃分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輕度危害四級。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GB/T 15089)規定了各類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的基本原則,把各類危險貨物按其危險程度劃分為類、Ⅱ類、Ⅲ類包裝3個類別。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 90)頒布了21種危險標志,規定了危險貨物包裝圖示標志的種類、名稱、尺寸及顏色等。
《常用化學危險物品儲存通則》(GB 1 5603)根據各類化學危險品的特性,提出了儲存方式、儲存場地、儲存限制、消防措施、出入庫管理及廢棄物處理等方面要求。
這些技術標準作為化學品安全法規的配套規則,為法規的貫徹實施提供了技術保障。其中《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導則》等標準為我國建立新型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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