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儲存的基本要求
1、危險品露天存放應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2、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和場所應設專人管理,并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
3、儲存的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
4、儲存危險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煙火和使用明火。
5、各類危險化學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如易燃液體不得同氧化劑、助燃氣體混合儲存。
二、儲存場所的要求
1、儲存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2、儲存場所內的電氣系統均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有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應符合防爆安全規定。
3、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施。
4、儲存場所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5、儲存危險品的建筑采暖應用水暖,其溫度不應超過60℃。
三、儲存安排及儲存量限制
1、露天儲存的平均單位面積儲存量1-1.5噸/㎡,庫房隔離儲存0.5噸/㎡。
2、庫房儲存的與墻距離為(0.3-0.5)米,垛距寬度為(0.3-0.5)米。
3、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的危險品應采取避光、降溫措施。
四、危險化學品的養護
1、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2、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應及時處理。
3、庫房的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五、危險化學品出入、裝卸管理
1、進入危險品儲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2、裝卸、搬運危險品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否則不得進行,裝卸管理人員不得在裝卸過程中脫崗。
3、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斜和滾動。
4、在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其工具、裝卸機具上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和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防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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