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施工場地應作出詳細的部署和安置,出碴、進料及材料堆放場地應妥善布置,棄碴場地應設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環境、不毀壞農田的地段。對風、水、電、路等設施作出統一安排,并在進洞前基本完成。
1.2 進洞前應先做好洞口工程,穩定好洞口的邊坡和仰坡,作好天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確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組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將施工、安全等情況記載于交接班的記錄簿內。工地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班情況。
1.4 所有斡旋隧道工地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本事安全防護用品,遵章守紀,聽從指揮。
1.5 遇有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時,應按照先治水、短開挖、弱爆破、先護頂、強支護、早襯砌的原則穩步前進。如設計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質情況時,必要時應進行超前鉆孔,探明情況,采取預防措施。
1.6 本規定適用于山區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適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2 開挖、鑿孔及爆破
2.1 開挖及鑿孔
2.1.1 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并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定,如有槍支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2.1.2 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時,操作人員必須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離。
2.1.3 機械鑿巖時,宜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器的鑿巖機。
2.1.4 站在碴堆上作業時,應注意碴堆的穩定,防止滑坍傷人。
2.1.5 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象;濕式鑿巖機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鑿巖機的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應予修理或更換。
2.1.6 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板鉗松動拔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
2.1.7 電鉆鉆眼應檢查把手膠套的絕緣和防止電纜脫落的裝置是否良好。電鉆工必須手戴絕緣手套,腳穿絕緣膠鞋,并不得用手導引回轉鋼釬,不得用電鉆處理被夾住的釬子。
2.1.8 在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電鉆。
2.1.9 嚴禁在殘眼中繼續鉆眼。
2.1.10 鉆孔臺車進洞時要有專人指揮,認真檢查道路狀況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過25m/min。臺車在行走或待避時,應將鉆架和機具都收攏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傾斜,并應剎住車輪,放下支柱,防止移動。
2.2 爆破
2.2.1 裝藥與鉆孔不宜平行作業。
2.2.2 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爆破器材。長隧道施工必須在洞內加工爆破器材時,其加工硐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的有關規定。
2.2.3 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物。
2.2.4 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離現場,其安全距離為:
(1) 獨頭巷道不少于200m;
(2) 相鄰的上下坑道內不少于100 m;
(3) 相鄰的平行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少于50 m;
(4) 全斷面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時,不少于500 m。
2.2.5 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的規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2.2.6 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剛打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砂、流砂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2.2.7 洞內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藥。
2.2.8 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炮,其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 m。
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的根數不宜超過5根。如一人點炮超過5根或多人點炮時,應先點燃計時導火索,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當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所有爆破工必須撤離工作面。
2.2.9 為防止點炮時發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2.2.10 采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的有關規定進行,并應加強洞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必須大于1 m。
2.2.11 爆破后必須經過15 min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工作人員才可進入工作面。
2.2.12 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2.2.13 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
2.2.14 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與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 m(軟巖為20 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單位應協調放炮時間。放炮前要加強聯系和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土質或巖石破碎隧道接近貫通時,應根據巖性適當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當時只準一端掘進,另一端的人員和機具應撤離至安全地點。貫通后的導坑應設專人看管,嚴禁非施工作業人員通行。
3 洞內運輸
3.1 各類進洞車輛必須處于完好狀態,制動有效,嚴禁人料混載。
3.2 進洞和各類機械與車輛,宜選用帶凈化裝置的柴油機動力,燃燒汽油的車輛和機械不得進洞(如通風良好,可以達到本章“通風及防塵”要求者除外)。
3.3 所有運載車輛均不準超載、超寬、超高運輸。運裝大體積或超長料具時,應有專人指揮專車運輸,并設置顯示界限的紅燈。
3.4 進出隧道的人員應走人行道,不得與機械或車輛搶道,嚴禁扒車、追車或強行搭車。
3.5 裝碴
3.5.1 人工裝碴時,應將車輛停穩并制動。漏斗裝碴時,應有聯絡信號,裝滿時應發出停漏信號,并及時蓋好漏碴口。接碴時,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過。
3.5.2 人工卸碴,應將車輛停穩制動,嚴禁站在斗車內扒碴。
3.5.3 機械裝碴時,坑道斷面應能滿足裝載機械的安全運轉,裝碴機上的電纜或高壓膠管應有專人收放,裝碴機操作時其回轉半徑內不得有人通過。
3.6 洞內運輸
3.6.1 有軌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洞內平曲線半徑不應小于車軸距的7倍;洞外不應小于10倍;
(2) 雙線運輸時,其車輛錯車凈距應大于0.4 m,車輛距坑壁或支撐邊緣的凈距不應小于0.2 m;
(3) 單線運輸時,在一側應設寬度不小于0.7 m的人行道,并在適當地點設錯車道,其長度應能滿足最長列車運行的要求;
(4) 洞內軌道坡度宜與隧道縱坡一致,卸碴地段應設不小于1%的上坡道;
(5) 在線路盡頭應設置擋車裝置和標志,以及足夠寬的卸車平臺;
(6) 運輸線路應有專人維修、養護,線路兩側的廢碴和余料應隨時清理。
3.6.2 動力牽引的有軌運輸作業,可參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3.6.3 無軌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洞內運輸的車速不得超過:人力車5km/h;機動車在施工作業地段單車10 km/h,有牽引車及會車時5 km/h;機動車在非作業地段單車20 km/h,有牽引車時15 km/h,會車時10 km/h;
(2) 車輛行駛中嚴禁超車;
(3) 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狹窄地段應設置“緩行”標志,必要時應設專人指揮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車輛運行界限處的施工設備與機械,應在其外緣設置低壓紅色閃光燈,組成顯示界限,以防運輸車輛碰撞;
(5) 在洞內倒車與轉向時,必須開燈鳴號或有專人指揮;
(6) 洞外卸碴場地段應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邊緣內0.8m處設置檔木;
(7) 路面應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設專人養護;
(8) 洞內車輛相遇呀有行人通行時,應關閉大燈光,改用近光或小燈光。
3.7 爆破器材運輸
3.7.1 在隧道工程外部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3.7.2 在任何情況下,雷管與炸藥必須放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別運送。人力運送時雷管與炸藥不得由一人同時運送;汽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必須分別裝在兩輛車內運送,其間距應相隔50m以上;有軌機動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不宜在同一列車上運送,如必須用同一列車運送時,裝雷管與炸藥的車輛必須用三個空車廂隔開。
3.7.3 人力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有專人護送,并應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運送的炸藥數量不得超過20kg或原包裝一箱。
3.7.4 汽車運送爆破器材時,汽車排氣口應加裝防火罩,運行中應顯示紅燈。器材必須由爆破工專人護送,其他人員嚴禁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里加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不得超過二層。
3.7.5 有軌機動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其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護送人員與裝卸人員只準在尾車內乘座,其他人員嚴禁乘車。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須放在專用帶蓋的木質車廂內,車內應鋪有膠皮或麻袋并只準堆放一層。
3.7.6 在豎井內運送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必須事先通知卷揚機司機和井口上下聯絡人員;
(2) 除爆破工和護送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乘坐;
(3)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只準堆放一層,且不得滑動。運送其它炸藥時,裝載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4)用罐籠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其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它炸藥不得超過4m/s,用吊桶運送爆破器材時,其速度不得超過1m/s;
(5) 司機在操縱卷揚機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生振動;
(6) 運送電雷管時應裝入絕緣箱內,切斷洞內所有電源,并檢查鋼絲繩是否帶電;
(7) 嚴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巷道內停放;
(8) 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嚴禁運輸爆破器材。
3.7.7 嚴禁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皮帶運輸機運送爆破器材。
4 支護
4.1 隧道各部(包括豎井、斜井、橫洞及平行導洞)開挖后,除圍巖完整堅硬,以及設計文件中規定的不需支護者外,都必須根據圍巖情況、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護。
4.2 施工期間,現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對支護各部定期進行檢查。在不良地段每班應設專人隨時檢查,當發現支護變形或損壞時,應立即整修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情況嚴重時,應先將施工人員撤離現場,再行加固。
4.3 洞口地段和洞內水平坑道與輔助坑道(橫洞、平行導坑等)的連接外,應加強支護或及早進行永久襯砌。洞口地段的支撐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廂,并在其頂部壓土以穩定支撐,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4 洞內支護,宜隨挖隨支護,支護至開挖面的距離一般不得超過4m;如遇石質破碎、風化嚴重和土質隧道時,應盡量縮小支護工作面。當短期停工時,應將支撐直抵工作面。
4.5 不得將支撐立柱置于廢碴或活動的石頭上。軟弱圍巖地段的立柱應加設墊板或墊梁,并加木楔塞緊。
4.6 漏斗孔開挖時應加強支護,并加設蓋板;供人上下的孔道應設置牢固的扶梯。
4.7 采用木支撐時應選用松、柏、杉等堅硬且富有彈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徑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cm時不得小于25cm;其它連接桿件梢徑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撐宜采用簡單、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結構,并應保證坑道的運輸凈空。
4.8 鋼支護安裝,宜選用小型機具進行吊裝,并應遵守本規程“起重吊裝”的規定。
4.9 噴錨支護時,危石應清除,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射手應配戴防護用品;機械各部應完好正常,壓力應保持在0.2Mpa左右;注漿管噴嘴嚴禁對人放置。
4.10 當發現已噴錨區段的圍巖有較大為數不多變形或錨桿失效時,應立即在該區段增設加強錨桿,其長度應不小于原錨桿長度的1.5倍。如噴錨后發現圍巖突變或圍巖變形量超過設計允許值時,宜用鋼支架支護。
4.11 當發現測量數據有不正常變化或突變,洞內或地表位移大于允許移值,洞內或地面出現裂縫以及噴層出現異常裂縫時,均應視為危險信號,必須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待制定處理措施后才能繼續施工。
5襯砌
5.1 隨著隧道各部開挖工作的推進,應及時進行襯砌或壓漿,特別是洞門建筑的襯砌必須盡早施工地質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須首先到家。
5.2 襯砌使用的腳手架、工作平臺、跳梯、梯子等應安裝牢固,不得有露頭的釘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側應有足夠的凈空,以保證車輛、行人的安全通過。
5.3 腳手架及工作平臺上的鋪板,應釘鋪結實。木板之端頭,必須搭于支點上。高于2cm的工作平臺上應設置不低于1m的欄桿。躒板應設防滑條。
5.4 腳手架及工作平臺上所站人數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過其計算載重量。
5.5 在洞內作業地段傾襯砌材料時,人員和車輛不得穿行。
5.6 機械轉動部分應設置防護罩,時機必須有接地裝置,移動或修理機器及管線路時,應先停電,并切斷電源、風源。
5.7 安裝、拆除模板、拱架時,工作地段應有專人監護。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5.8 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內支撐時,應隨拆隨灌。
5.9 襯砌用的石料及砌塊,應采用車輛運送,裝卸車或安裝砌塊時宜使用小型機械提升。當砌筑高度在1.5m以下時,允許使用跳板抬運,但跳板應架到與隧道平行的位置。
5.10 用石料砌筑邊墻時,應間歇進行。當砌筑高度至2~3m時,應停止4小時后方能繼續砌筑。若墻后超挖過大,回填層就逐層用干(漿)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5.11 壓漿機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試運行,管路聯接要完好,壓力要正常,操縱壓漿噴嘴人員應配戴護目眼鏡及膠皮手套。噴漿嘴應用支架支撐牢固,壓漿時掌握噴嘴的人員必須注意噴嘴的脫落,并設法躲避;拔取時必須在撤除壓力后進行;檢修和清洗時,應在停止運轉、切斷電路、關閉風門后,方準進行。
5.12 采用模板臺車進行全斷面襯砌時,臺車距開挖面的距離不得小于260m,臺車下的凈空應能保證運輸車輛的順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時,必須兩側對稱進行。臺車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臺應滿鋪底板,并設安全欄桿。拆除混凝土輸送軟管時,必須停止混凝土泵的運轉。
5.13 嚴禁在洞內熬制瀝青。
5豎井與斜井
6.1 豎井和斜井的井口附近,應在施工前作好修整,并在周圍修好排水溝、截水溝,防止地面水侵入井中,發生坍塌。豎井井口平臺應比地面至少高出0.5m,井口應有嚴密的井蓋,只有當吊籠吊罐升降時才準許打開井蓋。
6.2 裝配起爆藥卷應在距井口50m以外的加工房內進行。起爆藥卷應由爆破工攜送下井,除起爆藥卷外不得攜帶其他炸藥。
6.3 每次爆破之后均應有專人清除危石和掉落在井圈上的石渣,并應修整被打壞的支撐,待清修完畢后才準進行正常的工作。
6.4 當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襯砌部分發現有落石、支撐發響或大量涌水時,工作面施工人員應立即循安全梯或使用提升設備撤出井外,并報告處理。
6.5 在吊盤上工作人員的工具,應妥善地放在工具袋內,使用時應牢固地拴在身上或固定物上。不得將不使用的零星工具放置在附近的支撐上。
6.6 在井口及井底明顯部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6.7 豎井提升
6.7.1 豎井井口應設防雨設施,接罐地點應設置牢固的活動柵門,由專人掌管啟閉。接罐人員均應佩帶安全帶,上下井的人員應服從接罐人員的指揮,通向井口的軌道應設阻車器。
6.7.2 施工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與物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吊桶必須沿鋼絲繩軌道升降,保證吊桶不碰撞巖壁。在施工初期尚未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2)運送人員的速度不得超過5m/s,無穩繩地段不得超過1m/s;運送石碴及其他材料時不得超過8m/s;無穩繩地段不得超過2m/s;運送爆破器材時不得超過1m/s;
(3) 提升鋼絲繩應與吊桶連接牢固,保證在升降時不致脫鉤;
(4) 吊桶上方必須設置保護傘;
(5) 不得在吊桶邊緣上坐立,乘坐人員身體的任何部位不得超過出桶沿;
(6) 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7)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地面出車平臺進出吊桶,并應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8) 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9) 吊桶載重量應有規定,不得超載。
6.7.3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罐頂應設置可以打開工的鐵蓋或鐵門;
(2) 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并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車器的連桿裝置時,必須設牢固的檢查門;
(3) 兩側用鋼板擋嚴,內裝扶手,靠近罐道部分不得裝帶孔鋼板;
(4)進出品兩頭必須裝設罐門或罐門簾,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門或罐簾下部距罐底距離不得超過0.25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0.2m。罐門不得向外開;
(5) 進出裝碴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6)載人的罐籠凈空高度不得小于1.8m,罐籠內每人應有0.18㎡的有效面積。罐籠的一次容納人數和最大載重量應明確規定,并在井口公布;
(7) 提碴、升降人員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過3m/s,加速度不得超過0.25m/s;
(8)罐籠、鋼絲繩、卷揚機各部及其連接處,必須設專人檢查,如發現鋼絲繩有損,罐道和罐耳間磨損度超過規定等,必須立即更換;
(9) 升降人員或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必須設置可靠的防墜器,建井期間使用無防墜器的臨時罐籠升降人員時必須要有安全措施;
(10)罐籠升降作業時,下面不得停留人員。
6.7.4 檢修井筒或處理事故的人員,如果需要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罐籠或箕斗頂上,必須裝保護傘和欄桿;
(2) 佩帶保險帶;
(3) 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m/s~0.5m/s,最大不得2m/s。
6.7.5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接罐員給井口接罐員和井口接罐員發給卷揚機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同卷揚機的控制回路閉鎖。只有井口接罐員發出信號后,卷揚機才能起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和井口之間,井口和卷揚機司機之間,除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或傳話筒。
一套提升裝置供給幾個洞室使用時,各洞室都必須設有信號裝置和閉鎖,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6.7.6 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接罐員發出,井底車場不得直接向卷揚機司機發信號;只有在發送緊急停車信號時才可直接向卷揚機司機發出信號。
6.8 斜井運輸
6.8.1 斜井的牽引運輸速度不得超過3.5m/s;接近洞口與井底時不得超過2m/s;升降加速度不得超過0.5m/s。
6.8.2 斜井的垂直深度超過50m時,應配備運送人員的車輛,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運送人員的車輛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能自動發生作用,同時也能用手操縱;
(2) 運送人員的列車必須設車長跟隨,車長坐在行車前方的第一輛車的第一排座位上。手動防溜裝置也必須在畫長座席處;
(3)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車輛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及防墜器。運送人員前,先放一次空車,檢查斜井和軌道的安全狀況;
(4) 乘人車輛不得超過定員,乘員及攜帶的工具不得超出車廂。
6.8.3 斜井口必須設置擋車器,并設專人管理。擋車器必須經常牌處于關閉狀態,放車時方可打開。車輛在井內行駛或停留期間,井內嚴禁人員通行和作業。斜井長度超過100m時,應在井口下20m和接近井底60m左右設置第二道擋車器。
6.8.4 井口、井下及卷揚機間應有聯系信號。提升、下放與停留應各有明確的色燈和音響等信號規定。
主、副井口應設專職信號員,負責接發車工作。卷揚機司機未得到井口信號員,不得開動。
運送人員的車輛中必須裝有向卷揚機司機發送緊急信號的裝置。
6.8.5 斜井井底停車場應設避車洞。斜井底附近的固定機械電器設備與操作人員,均應設置在專用洞室內。
6.8.6 車輛連掛提升時,應有可靠的連接裝置和斷繩保險器。掛鉤均應加保險栓。車與車之間應增加連接保險鍇,提升鋼絲繩應有地滾承托。
6.9 鋼絲繩和提升裝置
6.9.1 提升用的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其安全系數規定為:升降人員的安全系數必須大于7,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數必須大于6;其斷絲的面積與鋼絲繩總面積之比,升降物料的必須大于10%;升降人員用的不得有斷絲。鋼絲繩走私減小百分數:提升及制動鋼絲繩不得大于10%,其它鋼絲繩不得大于15%。超過上述規定時必須更換。
6.9.2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鋼絲繩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時,必須更換。
6.9.3 有接頭的鋼絲繩只允許在水平坑道和30°以下的斜井中運輸物料使用。
6.9.4 提升裝置必須設下列保險裝置:
(1) 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窗口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0.5m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2) 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3) 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4) 當最大提升速度超過3m/s,必須安裝速度限制器,保證提升容器到達終端停止位置前的速度不超過2 m/s;如果速度限制器為凸輪板時,其旋轉角不應小于270°;
(5) 防止閘瓦過度磨損時的報警和自動斷電的保護裝置;
(6) 纏繞式提升裝置,必須設松繩保護并接入安全回路;
(7) 使用箕斗提升時,必須采用定量控制,井口碴臺應裝設滿倉信號,碴倉裝滿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
6.9.5 提升卷揚機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及司機不需離座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
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一套閘瓦時,操縱部分必須分開;雙滾筒提升卷揚機的兩套閘瓦的傳動裝置必須分開。
司機不準離開工作崗位,也不能擅自調節制動閘。
6.9.6 升降人員前,應先開一次空車,以檢查卷揚機的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可不受此限。
6.9.7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配有正、副司機,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必須由正司機開車,副司機在旁監護。
7 通風及防塵
7.1 隧道作業環境標準
7.1.1 粉塵允許濃度;每立方米空氣中,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必須在2mg以下。
7.1.2 氧氣不得低于20%(按何種計,下同)。
7.1.3 瓦斯(沼氣)或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7.1.4 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30mg/m3以下。
7.1.5 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濃度應在5 mg/m3以下。
7.1.6 二氧化硫濃度不得超過15 mg/m3。
7.1.7 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10 mg/m3 。
7.1.8 氨的濃度不得超過30 mg/m3 。
7.1.9 隧道內的氣溫不宜超過28℃。
7.2 隧道內空氣成分每月應至少取樣分析一次;風速、含塵量每月至少檢測一次。
7.3 隧道施工時的通風,應設專人管理。應保護每人每分鐘供給新鮮空氣1.5~3 m3 。
7.4 無論通風機運轉與否,嚴禁人員在風管的進出口附近停留,通風機停止運轉時任何人員不得靠近通風軟管行走和在軟管旁停留,不得將任何物品放在通風管或管口上。
7.5 施工時宜采用濕式鑿巖機鉆孔,用水炮泥進行水封爆破以及濕 噴混凝土噴射等有得減少粉塵濃度的施工工藝。
7.6 在鑿巖和裝碴工作面上應做好下列防塵工作:
(1) 放炮前后應進行噴霧與灑水;
(2) 出碴前應用水淋透渣堆和噴濕巖壁;
(3) 在吹入式的出風口,宜放置噴霧器。
7.7 防塵用水的固體質含量不應超過50 mg/L,大腸桿菌不得超過3/個。游泳池應保持清潔,并有沉淀或過濾設施。
8 照明、排水及防火
8.1 照明
8.1.1 隧道內的照明燈光應保證亮度充足、均勻及不閃爍,應根據開挖斷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選用不同的高度。
8.1.2 隧道內用電線路,均應使用防潮絕緣導線,并按規定的高度用磁瓶懸掛牢固。不得將電線掛在鐵釘和其他鐵件上,或捆扎在一起。開關外應加木箱蓋,采用封閉式保險盒。如使用電纜亦應牢固地懸掛在高處,不得放在地上。
8.1.3 隧道內各部的照明電壓應為:
(1) 開挖、支撐及襯砌作業地段為12~36V;
(2) 成洞地段為110~220V;
(3) 手提作業燈為12~36V。
8.1.4 隧道內的用電線路和照明設備必須設專人負責檢修管理,檢修電路與照明設備時應切斷電源。
8.1.5 在潮濕及漏水隧道中的電燈應使用防水燈口。
8.2 排水
8.2.1 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須挖鑿排水溝,當下坡開挖時應根據涌水量的大小,設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機具予以排出。抽水機械的安裝地點應在導坑的一側或另開偏洞安裝,并用柵欄與隧道隔離。
8.2.2 抽水設備宜采用電力機械,不得在隧道內使用內燃抽水機。抽水機械應有一定的備用臺數。
8.2.3 隧道開挖中如預計要穿過涌水地層,宜采用超前鉆孔探水,查清含水層厚度、巖性、水量、水壓等,為防治涌水提供依據。
8.2.4 如發現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時,應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點。
8.3 防火
8.3.1 各洞、井口施工區,洞內機電硐室、料庫、皮帶運輸機等處均應設置有效而數量足夠的消防器材,并設明顯的標志,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不得挪做他用。
8.3.2 洞口20m范圍內的雜草必須清除。火源應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庫房20m范圍內嚴禁煙火。洞內嚴禁明火作業與取暖。
8.3.3 洞內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風動工具應在專用硐室內,并設置外開的防火門。
9 瓦斯防治
9.1 隧道施工發現瓦斯時,應加強通風,采取防范措施,當隧道內的瓦斯濃度經通風后仍超過本規程第7。1條規定時,應遵守本節的各條規定。
9.2 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積存,斷絕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9.3 隧道內嚴禁使用油燈、電石燈、汽燈等有火焰的燈火照明。任何人員進入隧道必須接受檢查,嚴禁將火柴、打火機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帶入洞內。
9.4 電燈照明
9.4.1 電壓不得超過110V。
9.4.2 輸電線路必須使用密閉電纜。
9.4.3 燈頭、開關、燈泡等照明器材必須采用防爆型,開關必須設置在送風道或洞口。
9.5 礦燈照明
9.5.1 每個洞口常備的完好礦燈總數,應大于經常用燈總人數的10%。
9.5.2 礦燈均需編號,常用礦燈的人員應固定燈號。
9.5.3 礦燈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足、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和膠殼破裂等情況,嚴禁發出。發出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9.5.4 使用礦燈人員應嚴禁拆開敲打和撞擊礦燈。出洞或下班時,應立即將礦燈交回燈房。
9.6 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電鉆打眼;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放炮地點附近20c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放炮。
電動機附近20c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行。
掘進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積聚濃度達到2%時,其附近20c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
9.7 因超過瓦斯濃度規定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低到1%以下時方可開動;使用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的掘進工作面只準人工復電。
9.8 隧道爆破作業
9.8.1 嚴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9.8.2 爆破時,宜使用瞬發電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時,其總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電雷管。
9.8.3 使用煤礦安全炸藥。
9.8.4 短隧道放炮時,所有人員必須撤出隧道洞外;長隧道單線應撤出300m以外,雙車道上半斷面開挖撤至400m以外,雙車道全斷面開挖應撤至500m以外。
9.9 與其隧道中的機具,如電瓶車、通風機、電話機、放炮器等,必須采用防爆型。
9.10 必須嚴格采用濕式鑿巖,洞內使用的金屬鍾頭必須鑲有不產生火花的合金。裝碴使用的金屬器械,不得猛力與石碴碰擊,鏟裝前必須將石碴澆濕。
9.11 洞內裝設及檢修各種電氣設備時,必須先切斷電源。電纜互接或分路時必須在洞外進行錫焊和絕緣包扎并熱補。嚴禁在洞內電纜上臨時接裝電燈或其他設備。電纜在洞內接頭時,應在特制的防爆接線盒內或有防爆接線盒的電氣設備內進行連接。
9.12 有瓦斯的隧道,每個洞口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一般情況下每小時檢測一次,并將結果記入記錄薄。檢測瓦斯的檢定器應每季度校對一次。
9.13 通風必須采用吹入式。通風主機應有一臺備用機,并應有兩路電源供電。通風機停止時,洞內全體人員必須撤至洞外。
9.14 隧道內嚴禁一切可以導致高溫與發生火花的作業。
9.15 隧道施工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急救和搶救的設備和人員。施工人員必須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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