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認真執行《勞動法》,貫徹執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工作的規定,同時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特種作業人員上崗持證制度。
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工作,并要隨身攜帶,項目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檢查,對發現一次未持證上崗工作,對其進行教育;兩次發現,對其進行經濟處罰50元;發現三次,停止其工作,給予開除處理;發現無證從事特種行業工作人員,當即停止其工作,給予開除處理。
第三條:特殊工種定期參加操作證年度復審(兩年復審一次)不經復審的操作證無效。項目安全員負責檢查,發現持不經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上崗工作,視無證情況進行處理。公司安全處隨時對其進行檢查,如發現無證,操作證不復審的操作人員上崗工作,有權停止其工作,給予開除處理,同時對該項目經理、項目安全員進行100-500元經濟處罰。
第四條:項目工地要準備充足的安全防護用品,并發放到特種作業人員手中,項目安全員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情況嚴重的對違章者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或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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