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事故隱患治理項目應納入公司年度投資計劃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油庫的事故隱患治理項目(以下簡稱“隱患項目”)。
第四條 下列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以界定為隱患項目:
1.生產設施和公共場所存在的不符合國家和公司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范、制度要求的隱患。
2.可能直接導致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或造成事故擴大的生產設施、安全設施等存在的隱患。
3.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隱患。
4.公司下達重大隱患項目整改通知書要求治理的隱患。
5.預防可能造成災害擴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6.新投產的項目,從項目驗收后三年內發現的問題,原則上不作為隱患項目。
7.通過設備更新、裝置正常檢維修能解決的問題,不得列入。
第五條 隱患項目決策程序包括隱患評估、項目申報、項目審批和計劃下達。
1.隱患評估應由企業主管領導、職能部門和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評估小組或公司認可的有資質的評價機構,以國家和行業安全法規、標準、規范以及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為依據,提出評估整改意見或評價報告。
2.隱患評估內容應包括現狀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風險及危害和結論性意見等。
3.經評估確認的隱患應編報隱患項目可研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較和選擇、具體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資概算、治理進度安排等。。
4.隱患項目的審批應按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程序及管理辦法制度的程序執行。
第六條 經由上述程序確定的隱患項目,由安全管理機構提出年度隱患項目資金補助計劃,經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會簽后,以公司文件下達。
第七條 隱患項目的實施按以下要求進行:
1.隱患治理項目及資金計劃下達后,油庫應按照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2.企業應建立隱患治理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開隱患治理項目專題會,施工部門確保施工進度,財務部門確保資金到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隱患治理工作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按時完成隱患治理年度計劃。
3.油庫對隱患項目的管理,應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資金來源、定項目負責人、定整改期限)。油庫主要領導對隱患項目的實施負主要責任,油庫分管領導對隱患項目整改方案負責。
4.不能及時整改的隱患,油庫應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監護。
5、隱患治理項目及資金計劃下達后,油庫應按月上報公司隱患治理計劃的隱患項目的實施進度情況。月報表應在次月5日前、年報表應在下年度1月5日前報安全環保局,當年12月5日月報作為年度隱患完成情況預報表。
6.公司下達隱患項目及資金計劃后,油庫不得擅自變更項目、投資、完成期限或將資金挪作他用。
第八條 隱患項目的驗收考核
1.重大隱患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由公司組織或委托專職機構組織驗收。
3.項目驗收合格后,企業生產、設備部門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組織操作人員學習,納入正常維護管理。
4.企業隱患項目完成情況,列入公司對企業年終安全評比、考核兌現內容。未能按時完成治理將被扣分,因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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