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二、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三、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四、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五、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六、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上一篇:發電廠檢修工人崗位安全職責
下一篇:機械安全操作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