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強化和落實各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大隱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產的關口前移,及時認定、處理和解決各類安全隱患,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集團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隱患的認定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重大隱患的認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礦井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采煤、掘進專業
1.工作面出口20m范圍內高度:炮采小于1.6m,綜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斷面小于原設計斷面的60%;
2.端頭支護低于四對八根長鋼梁支護的,支柱初撐力有3根及以上達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撐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值(炮采、普采18MPa;綜采30MPa)或壓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懸頂面積超過50m2不跨落,不處理繼續生產;
6.采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的;
7.礦井采區進行“剃頭”開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經煤業公司驗收合格組織生產的;
9.掘進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護造成空頂作業的;
10.采掘生產和施工過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機電、運輸專業
1.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的;
2.井下電氣設備失爆的;
3.沒有措施進行井下電、氣焊作業的;
4.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斷水保護、斷油保護、超溫保護、水位報警等不靈敏可靠,整定值超過規定,不按期校驗;
5.礦井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6.提升、運輸和供電等系統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的;
7.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采區內電氣設備等未取得煤礦安全標志、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8.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期限未更換仍在使用的。
(三)“一通三防”專業
1.礦井總風量不能滿足生產需要的;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用回風井出煤的;
3.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4.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開采容易自燃煤層而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5.生產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6.礦井未建立安全監控系統的;
7.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有瓦斯異常區的低瓦斯礦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8.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
9.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沒有實現“三專兩閉鎖”、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沒有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的;
10.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沒有專人進行使用管理和維護的;
11.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斷電并進行聲光報警的;
12.礦井不按規定檢查瓦斯或存在漏檢、假檢的;
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進行生產的;
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無風、微風或風量不足的;
1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16.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未編制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設計或未按設計施工的;
17.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建立注漿等防滅火系統和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措施的;
18.有自然發火跡象而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繼續生產的。
(四)地測、防治水專業
1.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2.有嚴重水患沒有按規定建立防治水隊伍、配備設施和有關技術裝備的;
3.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而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5.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6.接近斷層或可疑采空區的采掘工作面沒有實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7.有明顯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現場作業人員的。
(五)其它方面
1.技術管理不到位,無規程、無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生產或施工的;
2. 煤礦爆破材料的貯存、運輸、發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業,嚴重違犯《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規定的;
3.查出的重大隱患在限期內未徹底整改到位的;
4.其他認為嚴重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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