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落實執行國務院關于煤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制度的規定,根據公司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人員范圍
礦副總以上領導、生產科室正副科長、井下生產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 帶班職責
(一)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并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
(二)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特殊問題時,及時組織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重點盯防,并立即向信息辦和調度室匯報。
(三)及時制止違章行為,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三條 帶班要求
(一)帶班次數副總以上領導每月下井帶班不少于3次;生產科室正副科長每月下井帶班不少于4次,至少2個中夜班;區隊黨政主要領導每月下井帶班不少于6次,至少3個中夜班。
(二)帶班時間不少于8小時,與職工同下同上。
(三)帶班人員升井后,要到信息辦填寫帶班記錄,寫明上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隱患及處置落實情況。
(四)安監處建立下井帶班檔案,每月牽頭組織考核,并對領導干部帶班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下井帶班的,必須事前寫出申請,經礦主要領導批準,送安監處備案。
第四條 責任追究
在執行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過程中,嚴格按《濟三煤礦職工安全生產獎懲條例》、《濟三煤礦準軍事化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考核,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一)無故不下井帶班或完不成下井帶班次數的;
(二)對現場出現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不加以制止的;
(三)對現場隱患應發現而未發現的、或發現隱患不及時采取處置措施的;
(四)對帶班期間經過的路線或作業地點24小時內出現安全問題的;
(五)帶班期間違章指揮或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