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安全生產考核管理。
二、內容:
1、依據
根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和濟南熱電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事故(障礙)調查管理標準(試行)》等有關安全制度,制定本辦法。
2、職責
2.1 安教處是廠安全生產考核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廠內各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和監督管理。
2.2 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所轄人員和管轄區設備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各班組(值、專業)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
2.3 安全考核原則:
安全生產考核堅持貫徹 “以責論處”的原則。對在實現安全生產目標過程中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并作出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雖未造成后果的也要給予批評和處罰。
2.4獎勵
2.4.1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并作出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部門和個人,酌情給予表彰和獎勵。
2.4.2對發現事故隱患并進行了處理,避免了事故、障礙和異常的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2.4.3對及時組織處理事故隱患,避免了較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2.5處罰
2.5.1 發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一般以上火災事故、較大以上熱網事故及較大以上設備事故,按照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5.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給予處罰:
2.5.2.1發生一般以下人身事故:
2.5.2.1.1發生人身重傷事故。
2.5.2.1.2發生人身輕傷事故。
2.5.3發生一般以下火災事故,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
2.5.4發生一般設備事故(含熱網)。若兩個以上部門負有事故責任,各部門分別給予處罰。
2.5.5發生一類障礙(含熱網)。
2.5.6發生二類障礙(含熱網)。
2.5.7 發生異常。
2.5.8若以上發生責任事故(障礙),加倍處罰。
2.5.9其他違章現象。
三、考核:
按廠綜合考核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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