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11、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工程中心項目部審核后,由動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2、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危險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公司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危險作業管理標準的動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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