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危險作業許可證不超過72小時。
4、危險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二年。
八、公司危險作業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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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動火一律不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嚴格控制高危和一級動火。
3、動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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