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危險作業許可證。
4、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動,實行一處(一個動火地點)、一證(危險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5、動火分析。凡需要動火的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可燃氣體濃度檢測。較大設備應取上中下三個部位檢測,檢測數據應填入危險作業許可證中。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3%時,檢測數據小于0.2%為合格。檢測與動火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0min,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檢測。特殊動火期間還要隨時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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