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車安全實行目標管理和安全責任制考核,實行獎優罰劣,做到考核有指標、獎懲有內容、有力度,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職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增強職工的責任心、榮辱感。
二、建立安全獎勵基金
安全獎勵基金的來源:
按職工工資總額10%提取資金;
有關安全生產的扣、罰、賠款資金;
上級給予企業的安全獎勵獎金等。
三、獎勵
1.對安全生產做出了突出成績的單位、班組、個人,本著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獎勵原則進行評獎。
2.安全先進單位的考核標準:
無上報事故,其它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
安全思想樹立牢固,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安全工作真抓實干,安全活動積極參加。
嚴格遵章守紀,無違章違紀現象。
全面完成生產任務,兩個文明建設成績顯著。
安全先進單位由公司嚴格按照前—條標準要求推薦上報,安委會綜合考評、審定。
3.獎勵發放規定:具體工作時間未滿半年者不給獎,受到行政、紀律處分或因違章被罰款者不給獎。
4.公司安全工作考核以年度安全責任狀為依據,年終按“獎”兌現,考核部門為綜合辦。
5.安全先進個人考核標準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及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在考核期內無責任事故;
積極參加舉報“三違”活動,主動向安全管理部門匯報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為搞好安全生產獻計獻策;
完成生產任務好,不欠公款;
出勤率達90%以上。
6.先進個人,由所在單位按在冊職工人數10%推薦上報安委會審定。
7.安全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獎勵標準由安委會根據屆時情況確定。
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1000元獎勵,表現突出者。
在生產工作中,及時發現和排除了重大事故隱患,避免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員。
事故發生后,不顧個人安危,積極組織參與施救工作,施得力,使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者。
在其它方面對安全生產做出了突出貢獻者。
四、處罰
1.對不重視安全生產,不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履行安全崗位職責,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或玩忽職守造成各類責任事故,均應根據事故性質、后果,追究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者的責任,并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紀律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發生特大惡性事故的單位按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經營合同規定執行:
2.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每人次罰款500元:
油庫、倉庫等禁火區吸煙或動用明火者;
消防設施未定期檢查,造成藥物過期或操作失靈者;
開車前不進行認真檢查,冒險駕駛安全部件嚴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
發現事故隱患、事故苗頭,未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未按整改要求整改的;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隱瞞事故真相或肇事后駕車逃離現場的:
采購供應的用品或材料不符合使用要求,對單位聲譽造成嚴重影響的;
無證駕車、醉酒后駕車或將機動車交無證人駕駛的;
人工直流供油,發生特大事故苗頭的;
實習駕駛員單獨駕駛本單位車輛的;
無內部準駕證、從業資格證駕駛本單位車輛的;
私帶學徒或偷開他人車輛的;
發生重、特大事故,負有責任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00元罰款:
私自雇請駕駛員駕車的;
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的;
飲酒后駕駛車輛的;
4.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00元罰款:
駕駛機動車輛下坡空檔滑行的;
駕車時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
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安全活動的;
駕駛轉向燈、霧燈、雨刮器、倒車鏡及喇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00元罰款:
駕車時未關好車門的;
不按規定在站場內臨時亂停車輛或有其它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6.凡嚴重違章,受到處罰的駕駛員,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學習培訓,成績合格后方可上崗,對屢教不改的駕駛員,公司給予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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