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基礎知識培訓
什么是安全?
安全: 1.指無物質危險和精神恐慌而使人員處于自由狀態。
2.沒有危險因素的勞動條件以保證人們從事勞動過程中不發生人身或設備事故。
3.指系統中的一種品質,在完成給定條件的功能時,產生的事故損失達到人們可以接受的水平。
安全生產的概念:
是指為了使勞動過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防止傷亡事故、設備事故及各種災害的發生,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生產作業過程的正常進行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從事的一切活動。
安全生產的范圍:
包括工業,商業,交通,建筑,礦山,農林等企事業單位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財產設備安全,還包括鐵路,公路運輸及航運,民航,水利電力,消防,農藥,農電,以及工業,建筑產品的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建筑產品,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儀器儀表,電氣產品等)
生產過程中的安全:不發生工傷事故、職業病、設備或財產損失的狀況,即人不受傷害,物不受損失,環境不受污染。
事故及傷亡事故:造成死亡、疾病、傷害和財產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傷亡事故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工傷:也稱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職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傷害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和死亡。
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生產實際,將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該做的事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作用:
明確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各有關部門和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負的責任。在各部門及員工間,建立一種分工明確、運行有效、責任落實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使安全工作層層有人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安全生產管理的 【核 心】 明確水廠各級負責人、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各職能部門和每位員工在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職責。
我們應該做到:《明確分工、 各負其責 、協調一致 、 全員參與》
事故預防技術措施:
a)各類設備安全防護滿足“零進入”原則:即不論正常或異常、不論有意或無意,人員身體的任何部位都不可能接觸到設備的運動部件而受到傷害。
b)設備不得帶有銳利棱角,任何發熱部位(溫度>60℃)和有夾、壓或割傷危險的運動部件應配有防護或連鎖裝置。
c)動力傳輸系統上的防護罩應以機械方式固定,不允許采用無需工具就能開啟的固定裝置。
d)各類特種設備的安全裝置和信號裝置必須定期檢驗和有效。
e)電氣設備的防護性接地或接零,以及其他防觸電設施。
f)在工作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g)重點部位(配電室、危險品倉庫、鍋爐房)的特殊安全 防護設施。
h)其他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a)保持工作區域的過道暢通,尤其是緊急疏散通道,不得堆放無關雜物和封閉;
b)濕滑的地面及時清理積水,雨雪天氣過后及時清除道路積水,積雪;
c)地毯、氈墊,地板革等鋪地材料防止卷邊、褶皺、撕裂,如不能使用則應及時更換。
d)盡量不在高于頭部的位置擺放重物,取拿時應平行搬取。
e)高空作業人員應在作業下方設置警戒人員或標志,作業工具和物品放置穩妥避免掉落。
員工權利 :
水廠每位員工有權在工作中制止以下不安全行為:
a)員工違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
b)員工未按照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c)員工未經批準進行帶有危險性的作業;
d)員工在禁止煙火區域動火和抽煙;
e)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
f)其他的不安全行為。
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請珍惜你的權利!
員工義務:
水廠每位員工有義務對工作區域中存在的以下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
a)工作區域有不正常的氣味和聲響;
b)各類儀表和安全監控設備出現異常數據;
c)機器設備不能正常工作;
d)安全防護設施失效;
e)管道和線路明顯的跑、冒、滴、漏;
f)其他認為不正常的現象。
發現以上問題請立即報告你的主管領導和其他人員!
縱容他人的不安全行為也許傷害的就是你自己
事故預防(勞動防護)
1.員工應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要求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發現損壞或是不能達到防護要求應報告安全員申請更換。
2.員工應愛護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用于與勞動保護無關的用途,妥善保管,不得隨便丟棄。
3.員工應事先了解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后選擇合適的勞動保護用品,在情況不明或無法判斷時應向部門安全員或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咨詢后方可作業。
4.在處理各類安全事故時也應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危險性較大或存在未知危險因素時,應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品方可實施處理。
切記: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會挽救你的生命。
工作場所你需要牢記:
四不傷害原則:
不傷害自己
首先保護自己的安全和健康
不傷害他人
時刻關心你的工作伙伴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
不被他人傷害
他人的不安全行為別傷害到你
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事故處理:
事故現場人員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的搶救措施:
a關閉事故現場的氣源、電源、物料閥門和其他設備開關;
b通知現場其他人員撤離,并設置警戒帶或標志,阻止無關人員進入;
c搜尋事故傷亡人員,將傷員搬移至安全地帶,必要時采取急救措施;
d報告—部門主管—廠主管領導—廠長—上級—119、120等;
e其他的應急措施。
注意:救助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救護知識,救護時必須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事故情況不明或事故超出自身救護能力,則應等待專業人員前來,不可擅自行動。
事故處理三不放過原則:
事故的原因沒查清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和職工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
沒制訂出有效防范措施不放過。
以下的行為將受到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
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忽視安全生產、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違章指揮、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事故
二、登桿立桿和撤桿作業:
(1)首先檢查登桿工具(如腳扣子、安全帶、梯子等)是否牢固可靠。
(2)登桿前應檢查桿跟部是否牢固,新立的電柱桿基未完全牢固前嚴禁攀登。
(3)登桿檢修時,先查明線路,注意檢查有無裸露和帶電部分,防止誤碰觸電。在線路復雜的電桿上作業可能碰的帶電部分和接近或穿越電車、電話線路時,應用絕緣物遮蓋好。
(4)在高低壓并架線路桿上作業時,作業人員活動范圍與高壓線路距離不得小于:
A.6千伏安全距離≥ 1米;
B.10千伏安全距離≥1.5米;
C.66千伏安全距離≥2米;
(5)雷雨天氣應停止桿上作業,并不得在桿上逗留。六級以上大風亦應停止桿上作業。
(6)攀登轉角桿檢修作業,不得從內側登桿或站在內側作業,以免倒桿傷人。
(7)高處線路上有人作業,下面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使用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不得拋扔,桿下禁止行人逗留。
(8)緊線前要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若不牢固須經加固后再登桿緊線。
(9)更換線路撤線時,嚴禁突然剪斷導線,防止甩到另一帶電體上或傷人。
(10)檢修桿上線路時,使用的綁線應在地面卷好,嚴禁桿上卷綁線或放開綁線。
4、砍伐樹木:在線路帶電情況下,砍伐靠線路的樹木時,檢修人員必須在工作前向參加這項工作的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帶電,并指出注意事項,采取安全措施。上樹或砍剪樹木時不得抓脆弱枯死樹枝,牽拉樹枝的繩索不得靠碰輸電線。
5、工具:
(1)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必須配備觸電保安器,否則不準使用。
(2)在鐵板、潮濕地面及金屬架上使用電動工具,外殼必須有接地
保護。
(3)在潮濕黑暗的地方工作要使用12V—36V行燈照明;禁止使用金屬工具碰觸帶電體。
(4)使用噴燈時,火焰與帶電體的距離;10千伏以下不得小于1.5米,噴燈不準在充油電器設備附近點火。
(5)在室內外工作使用的梯子,中間要有防護繩或鏈;單梯在水泥地面或在坡地工作時,梯子底腳要有防滑措施或有人扶著。
三、安全常識
1.掛裝接地線應先掛裝接地端,拆接地線應先拆連接導體端。
2.工作在2M以上高度且有可能垂直墜落的即為高處作業
3.操作高壓電器設備應穿戴絕緣用品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4. 所謂“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5. 四不傷害是指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6.我們國家規定的安全色有:紅、黃、藍、綠四種顏色其中紅色表示警告、禁止,綠色表示指示、安全狀態、通行
7.腳扣使用前要檢查金屬結構有無開焊,防滑膠皮是否牢固,綁腳皮帶和釬子是否完好。
8.在“春檢”工作中監護人如發現工作人有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安全時,應及時糾正,必要時可停止工作。
9.人體接觸氯氣會對的生理組織造成傷害,特別是對呼吸系統和眼黏膜傷害很大,能引起氣管痙攣和產生(肺氣腫),而使人窒息死亡。
10.在停電線路或電器設備檢修時對”監護人”的要求是?
“監護人”應精神集中,不得擅離職守參與同監護工作無關的事宜在檢修電器設備時嚴禁與操作人接觸。
11.為什么說習慣性違章比偶然性違章的危險更大?
a.習慣性違章是有章不循,明知故犯的行為。偶然性違章是個別人身上或個別時候出現的個別違章現象,容易制止和預防。
b.習慣性違章有很強的傳染力它會危害著幾茬人,偶然性違章是個別現象,容易得到糾正影響面很小。
c. 習慣性違章容易使人對事故失去警惕性,偶然發生的違章行為很容易被察覺并得到及時糾正。
d.習慣性違章是導致事故的必然因素。
12.高處作業的“三寶”是指什么?
安全帽 安全網安全帶
13.安全生產三要素是指什么?
人的安全行為、物的安全狀況、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事 故 案 例 —— 分 析
案 例 一
事故經過:
1994年4月6日,五水廠運行電工李斌(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在弓匠線路春檢作業時,誤上農電桿,造成雙手觸電導致電擊傷(10000V高壓電),從12米電桿上摔下。雙手肌肉萎縮,神經功能部分喪失,傷殘等級:二級。
事故原因: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李斌是一名運轉電工,對弓匠線路檢修的作業環境不熟悉.另一方面,電線桿上檢修作業,未安排監護人,管理上存在問題。
事故教訓與措施:
1、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種規章制度必須嚴格貫徹執行,管理人員安全職責必須到位。
2、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現象。
案 例 二
事故經過:
2000年4月5日上午8時,二水廠運轉電工王嘉興(男、1940年6月29日出生)、段克忠(男、1940年出生)二位同志受班長的指派,去實驗水源停電清掃變壓器,9時,段克忠先停氯,后停井,拉開跌落式開關,帶高壓絕緣手套進行變壓器放電,隨后二人同時上變臺進行清掃作業。9時30分,王嘉興在清掃時接觸到跌落式開關上部10KV引下線,觸電后由變臺上墜落。造成電擊復合外傷,T10-11粉碎性骨折,T11-12椎管錯位,傷殘等級:二級。
事故原因:
1、沒有執行“二票三制”,沒有掛接地線和標示牌,不清楚帶電與不帶電部分;
2、在作業前準備工作不細,分工不明確,作業內容不清楚;
3、安全意識淡薄,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作業現場沒有監護人;
4、作業中沒有戴相應等級的絕緣手套;
5、在變臺上工作沒有系腰繩,觸電后摔下加重了傷害的程度。
事故教訓與措施: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2、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安全保護意識,工作前,應做好必要的危險辯識分析,待確認不會傷害到別人,同時也不會傷害到自己的情況下,方可工作。
3、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法律法規,正確佩帶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4、兩人以上同時在一個狹窄的作業現場作業時,在作業前,準備工作一定要細,作業內容、工作分工必須明確,安全措施必須到位。
案 例 三
事故經過:
1982年12月27日,四水廠在停電作業過程中,秦德財同志和那玉發同志到渾河12#水源,先拉下跌落式開關,后秦德財同志上變壓器臺上拆避雷器,拆完后,秦德財的右手食、中指背掃到跌落式上部電源線(立斗線)因線路帶電造成觸電,兩手受輕傷。經醫院確診為電擊傷后遺癥。
事故原因:
1、作業中沒有戴相應等級的絕緣手套;
2、作業時,注意力不集中;
2、安全意識淡薄,缺乏自我保護意識。
事故教訓和措施:
應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全面提高職工的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和能力。
案 例 四
事故經過:
2006年4月11日,五水廠按春檢計劃安排對尹家二泵變電所高壓盤進行清掃。7時30分,尹家二泵變電所接到總公司供水調度停運指令。8時20分—8時40分,變電所值班長王建麗按照工作負責人馮剛(生產科科長)于10日13時10分下發的變電所工作票,組織值班員陳淑萍操作:停電、驗電、掛接地線、掛警示標志牌,操作了停電作業;岳玉梅監護。變電所所長谷玉珍(女,43歲,1980年參加工作,2003年競聘上崗尹家二泵變電所所長)同王建麗、岳玉梅、陳淑萍共同填寫了變電所操作票。(注:谷玉珍、董萍、閆艷梅10日當班,11日交班后留下來同11日當班的王建麗、陳淑萍、岳玉梅一起進行春檢停運清掃工作。)8時50分,王建麗同陳淑萍簽發了工作票工作許可。之后,谷玉珍為班組人員劃分了清掃分擔區,同時強調“進戶刀閘上梢為有電部位,作業人員必須注意”,開始進行高壓盤清掃。9時15分,谷玉珍登上弓匠線總受柜上部進行清掃。9時30分,谷玉珍在準備清掃離弓匠線進戶刀閘最近的所變柜時,忽然站立不穩,手部觸摸到進戶刀閘開關上梢10千伏高壓電(與此同時谷玉珍大聲喊叫),產生觸電弧光,造成觸電事故,雙手及右前臂嚴重電灼傷。
4月13日上午,谷玉珍接受了醫院的截肢手術。目前,谷玉珍尚在治療當中,傷情比較穩定。
事故的直接原因:
1、谷玉珍在清掃作業過程中,作業活動范圍與進戶刀閘開關上梢10千伏高壓電距離小于《城鎮供水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58—94)、《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408—91)規定的安全距離,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屬“人的不安全行為”),手及手臂進入高壓帶電危險源區域,造成觸電事故。
2、谷玉珍工作熱情非常高,帶領班組人員一起清掃作業,親自投入到作業當中。但作為尹家二泵變電所所長、班組班長、停運清掃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未很好地履行監護職責。
事故的間接原因:
1、五水廠對尹家二泵變電所班組的教育培訓存在欠缺,沒有使班長及班組人員達到應有的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危險辨識和防范能力。
2、五水廠組織生產作業檢查指導有缺欠,造成谷玉珍違章進入高壓危險區域。
3、谷玉珍在鋁排上作業時,未采取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鋁排也沒有足夠的強度承擔作業人員的體重,導致了身體、肢體晃動。
事故教訓和措施:
1、春、秋檢作業前,各有關單位必須確保每名作業人員(尤其是監護人)明確掌握“掛接地線就是生命線”、“作業人員活動范圍與高壓電距離不得小于:6千伏安全距離≥1米;10千伏安全距離≥1.5米;66千伏安全距離≥2米”。并且向每名作業人員(尤其是監護人)進行1994年五水廠“4•6”(傷者:李斌)、2000年二水廠“4•5”(傷者:王嘉興)、2006年五水廠“4•11”(傷者:谷玉珍)等事故案例教育,吸取各類觸電事故的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重點檢查督促安全管理部門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落實其對本單位管理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以及班組安全員的安全教育工作(這是一項基礎工作)。同時,必須始終堅持安全教育的四條原則——反復性、多樣性、示范性、實踐性,不斷地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2、“今后,凡屬戶外隔離開關沒有斷開,即進戶刀閘開關上梢帶電的變臺、變電所(箱柜板)等電器設備,一律不準安排清掃作業。只有在戶外隔離開關斷開的無電狀態下,才能夠安排作業。同時,認真落實‘兩票三制’(不僅進戶處掛接地線,出戶處也要掛接地線,避免意外反送電的情況發生),由主管副廠長審批,由水廠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副廠長到作業現場檢查實施(落實)情況”。這項措施將固定下來作為一項制度來執行,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3、各單位對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作業人員身體(包括肢體)穩定,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4、各單位必須把五水廠“4•11”事故通報給每名干部職工,在每個廠務會、生產經營服務會、調度會、科務會、班務會上傳達;機關部室必須在部務會上通報五水廠“4•11”事故。使廣大干部職工吸取這次事故的教訓,進一步端正安全態度,提高安全意識,掌握安全常識,增強安全技能;使廣大干部職工能夠舉一反三,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5、今后,在研發中心進入春、秋檢作業現場前,各有關單位的生產副廠長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向研發中心檢測負責人進行技術交底。防止研發中心檢測作業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入現場作業,發生觸電事故。
案 例 五
事故經過:
1984年8月8日下午1時50分左右,供水處一水廠維修三班班長(六級電工)沈斌帶領副班長(三級電工)岳廣偉、二級電工宿延軍、一級電工楊久遠,在丁香水源六號井更換變壓器被雷擊穿的B項避雷器。班長沈斌停運機組后,對維修人員做了簡單的分工:由宿延軍切斷跌落式開關后,由宿延軍和楊久遠兩個人進行更換避雷器。此間岳廣偉曾表示上去更換,但沈考慮讓宿延軍和楊久遠兩個青年鍛煉一下,讓岳廣偉在變壓器臺下監護并照看著。宿延軍切斷跌落式開關是騎在變壓器臺的橫擔上進行操作,他先切斷了AC兩項。但未找到B項聯鎖。沈當時在一旁也未看見該項聯鎖。當他站在變壓器臺兩電柱中間時,才看清B項聯鎖在直桿瓶附近。于是便指揮宿延軍切斷。這時宿延軍感覺有人上了變壓器臺。當即就喊:“我還沒斷完,你(指岳廣偉)怎么就上來了?”當宿延軍迅速切斷B項的剎那間。岳廣偉已從變壓器臺上掉下來(楊久遠因尋找避雷器備件未在事故現場)事故發生后,對岳廣偉同志及時進行了現場搶救,并截車送往市第八醫院。經過緊急搶救無效死亡。醫生認定為電擊致死。
事故原因:
通過調查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整個維修作業沒有執行《電工安裝(維修)安全操作規程》。一、作業前班長沈斌沒有填寫工作票;二、未履行驗電程序。未裝短路接地線;三、四名工作人員均未穿戴安全防護用品;四、操作者登上變壓器臺帶電操作。整個作業是處在毫無安全保障的情況下進行,加上岳廣偉同志又是冒險作業。就導致了這起觸電死亡事故的發生。
事故教訓及整改措施:
1、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執行的不好,應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教育。
2、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的教育,明確職責,提高安技隊伍的素質。同時,要加強檢查監督,對違章操作要進行必要的經濟制裁。以保證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全面貫徹執行,徹底杜絕習慣性違章。
案 例 六
事故經過:
1984年4月9日下午2點,在新郎家工程五號取水井安裝變壓器的時候,丈量變臺尺寸時,由技術組技術員彭立根往上拋卷尺,甩落身后,將站在彭立根身后的瓦工韓克勤同志的頭頂砸破一條15毫米的傷口。
事故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為,施工人員沒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現場的安全管理人員沒有對違章操作者及時進行制止;3、沒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安全操作的系統教育;4、作業中沒有戴相應防護用品。
事故教訓及整改措施:
1、施工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同時,安全防護用品佩帶又不齊全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應加強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法律法規教育,抓好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工作。
2、加強安全檢查和監督管理,教育職工正確佩帶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案 例 七
事故經過:
1997年4月12日上午11時許,三水廠在張楊官輸電線路,由6KV更換為10KV并網改造作業施工中,當架設南門型柱與以北兩棵桿緊線時,門型柱以北的第一桿,埋深距地面300mm處撅斷,造成在此桿上作業的維修電工仇愛民(男、1971年1月出生)、維修電工李紅光(男、1964年4月出生)隨桿倒地摔傷。仇愛民:腰部軟組織挫傷,腰間盤膨突,雙腎挫傷;李紅光:胸背部挫傷,T8椎體壓縮性骨折,腰部軟組織挫傷。傷殘等級:二人均為九級。
事故原因:
1、主管領導對此次施工作業安全防范重視不夠,組織不周密;
2、現場施工負責人及安全負責人責任心不強,沒有認真徹底檢查此電桿存在隱患(76年架設);
3、終端桿未設拉線。
事故教訓及整改措施:
1、責成事故單位整頓學習,查找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2、對施工隊長,施工人員,安全技術人員及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職工安全技術水平;
3、強化領導者的安全意識,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
4、所有施工項目,增加必要的行之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安全施工;
5、堅持安全檢查和安全監督制度,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人員應切實負起責任,管理好現場安全工作,對發現的任何不安全隱患,必須進行整頓后,方可允許繼續施工。
案 例 八
事故經過:
2006年8月7日中午12點55分左右,自來水于洪營業處第一經銷公司抄表員吳颯、李輝、陸州、李永偉一行四人來到位于巢湖街的沈陽高級公路材料廠水表井現場,按規定對該水表井的故障水表實施換裝作業。在換裝新水表的過程中,由于水表井內缺乏氧氣造成換表員陸州在工作過程中在表井內發生急性氣體中毒倒地,在井外實施監護任務的李永偉立即下井救助陸州,在救護過程中也在井中發生急性氣體中毒倒地。井上的李輝二人見狀也實施救助,在預先采取憋氣的簡單防護措施下,李輝將倒于井室地下的陸州、李永偉扶坐起來,后李輝感覺到胸悶、呼吸困難,忙上到井上。在李輝下井進行救助過程中吳颯撥打了120急救和119報警電話。119、120先后及時趕到現場,消防人員配戴防毒面具下到表井內將陸州、李永偉同志救助出井;120急救中心在現場對二人實施了搶救,隨后又將二人送到沈陽市第九人民醫院救治。13點35分陸州經搶救無效死亡,晚21點30分左右,李永偉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1、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通風時間過短,表井內有害氣體未能流通置換;
2、監護人員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感情用事;
3、缺乏必要的強制通風措施,造成此次事故。
事故教訓及整改措施:
1、依據“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認真清查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制定整改措施,吸取經驗教訓。
2、全面開展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堅決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立即召開“8.8”緊急專題會議,將這起事故向全公司進行通報,要求各單位、部門立即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凡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部位,立即進行整改。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我們進一步完善了安全機構,以安全標準化為規范,全面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4、加大資金的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的前題是必須保證安全,才能高效率生產。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足額提取安全經費,全部用于解決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使各種事故隱患盡早解決,同時,我們加強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
5、加強人員培訓,努力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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