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地舟山和平花苑一期住宅工程(定海區和平路)A區正進入地下室土方開挖施工階段。2月8日傍晚臨收工前,一水泥斷樁體(長約1米,直徑0.8米,)由負責挖土的挖掘機駕駛員夏某自事發基坑西邊的基坑內挖出,放置在事發基坑上方坑邊軟土上,因負責駁土的挖掘機故障,未能將水泥斷樁體及時駁出場外。2月9日上午7時左右,鑿樁工陳某受截樁、鑿筋班組長吳某指派,進入舟山和平花苑一期住宅工程A區北面的基坑(2-7軸~2-16軸間7.6×4米深度2米)內進行鑿樁作業。挖掘機駕駛員夏某受挖掘班組長張某指派,進入舟山和平花苑一期住宅工程施工現場,發動了停放在A區北面事發基坑附近的挖掘機,預熱后,便開著挖掘機經過該基坑邊往西邊方向進行挖掘作業。 7時10分左右鑿樁工翁某和賀某一起來到工地,走到工作面上沒有發現鑿樁工陳某,賀某便趴在工地護欄邊往事發基坑內看,發現陳某已被一段鑿斷了的鋼筋混凝土水泥斷樁體壓住。
賀某發現陳某被壓后,急忙叫夏某開挖掘機過來幫忙救人。翁某一邊撥打120,一邊跑到工地大門口報告施工管理員吳某。吳某在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人員實施救援,同時也撥打了120。后在挖掘機的協助下,經眾人施救,將陳某從水泥斷樁體下救出并抬上120急救車,陳某因全身被壓,造成顱底、肋骨、左下肢骨折和全身多發傷,經舟山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當天上午8時30分死亡。
二、 事故性質和原因:
經過認真調查取證,調查組認為和平花苑一期住宅工程2月9日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水泥斷樁體滑入基坑內擊中鑿樁工陳某,造成顱底、肋骨、左下肢骨折和全身多發傷死亡是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 事故責任追究:
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舟山和平花苑工程項目部,安全教育措施落實不到位;未在事發基坑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挖土石方和鑿樁施工垂直交叉作業,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違反了《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平花苑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吳某,沒有認真履行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落實;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水泥斷樁體放置在事發基坑上方軟土上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防范。違反了《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予以了行政處罰。
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平花苑工程項目部現場施工管理員吳某沒有深入施工現場,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指導班組施工,對水泥斷樁體違規放置在事發基坑上方軟土上、挖土石方和鑿樁施工垂直交叉作業、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等事故隱患未采取相應措施。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予以了行政處罰。
上海凱悅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總監華某,安全監理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加以制止。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四、安全防范措施:
1.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平花苑工程項目部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落實整改。要切實加強對施工現場生產安全的管理,認真排查安全隱患;進一步完善施工方案;切實落實職工安全三級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并將全年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計劃、內容、實施情況和整改措施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和市城建委。
2.上海凱悅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要加強對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平花苑工程項目工程的監理力度。要重視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嚴格現場監管,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3.舟山市城建委要加強對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預防和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