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1988年12月16日,某礦綜采隊用木楔掩重車,造成重車放大滑。12月16日,按照工區安排,綜采隊帶班班長領七名工人,在皮帶機道回收皮帶機架,三車托滾,共裝了六車(其中三車多滾),放在二部機頭車場,由于車場擋車器被溢煤淤住,他們沒扒開使用。而是用木楔掩住了載車,然后由班長兼絞車司機鞏某和工人陳某開11.4型小絞車,分別把兩輛載車送到二部機頭車場以下124米處的一坡度較小(2度47分),有淤煤的地段。在松第三車的時候,班長安排邱、趙、張、歐、田、嚴六人跟車到有淤煤的地方去清理道擁車,當邱等六人往下走了一段距離時,由于上車場載車沒掩牢,被下放的絞車繩拐動,造成3輛載車游動放大滑,田、嚴、張、歐、四人發現后及時躲離軌道,邱頭部被撞,趙某被撞傷右胸右肩。趙某經搶救脫離危險,邱某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主要表現在:一是車停放在上車場,沒有使用擋車器,用木楔作擋車器,窮湊乎:二是班長沒明確上扒鉤人員,同時,又在下車場沒有安排人打點的情況下,違章松車;三是違反斜巷運輸“行車不行人”的制度,人員跟車行走。
2、安全設施不齊全。從現場情況看,留下了不安全的隱患
三、防范措施
1、加強干部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
2、嚴格按章作業,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
3、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制度,確保運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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