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集團有限公司企業標準
安全生產黃、紅牌警告制度(QG/XG1313-2004 )
1 目的和范圍
1.1 根據《**市工業系統1999年繼續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通知》要求,為督促集團公司屬下單位各級領導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我公司生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有限公司屬下生產性企業以及與集團公司簽訂安全生產承包合同的單位。
2 引用標準及文件
2.1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36號)
2.2 《關于對企業實施黃牌、紅牌警告的規定》(市安委會印發的討論稿)
3 警告等級
3.1 警告等級分黃牌、紅牌警告兩種。
3.2 一年內被兩次黃牌警告的作一次紅牌警告處理。
4 警告等級標準
4.1 黃牌警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屬下單位黃牌警告一次。
4.1.1 發生輕傷事故超過集團公司規定指標的。
4.1.2 每發生一宗重傷一人的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中暑事故);
4.1.3 發生火災、爆炸、坍塌和設備毀損事故,且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5萬元人民幣的;
4.1.4 對集團公司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拒不執行或下發三次通知整改而未整改的;
4.1.5 當年被集團公司安全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80分以下)的。
4.1.6 當年被集團公司按《**市地區勞動安全衛生考核標準》考核,得分率不足80%的。
4.1.7 發生了輕傷以上事故隱瞞不報的。
4.2 紅牌警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屬下單位紅牌警告一次。
4.2.1 一年內被兩次黃牌警告或連續三年被黃牌警告的;
4.2.2 當年發生責任輕傷事故超過規定指標三倍的;
4.2.3 當年發生重傷人數兩人及以上的(包括急性中毒、中暑事故);
4.2.4 當年發生死亡事故的;
4.2.5 發生火災、爆炸、坍塌及設備毀損事故,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
4.2.6 被集團公司安全目標管理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5 處理標準
5.1 對受黃、紅牌警告單位及其單位領導的處理。
5.1.1 受黃、紅牌警告的單位領導要重新接受安全生產知識的再培訓;
5.1.2 受一次紅牌警告的單位,其黨政主要領導應聯名寫出書面檢討和今后加強安全工作的措施。檢討及措施一式兩份。一份送交集團公司安委會辦公室,一份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
5.1.3 一年內受到兩次黃牌警告或連續三年被黃牌警告或一年內發生兩宗(含一次重傷二人)的重傷事故或發生一宗死亡事故(死亡一至二人),建議給予其安全生產責任人免職處分或降級使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單位,按上級的處理決定執行。
5.1.4 凡受到紅牌警告的單位在警告期內發生職工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將根據本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中的事故處罰條款中的規定,對該單位的主要黨政領導按同類事故的處罰上限進行嚴厲處罰;
5.1.5 凡受紅牌警告的單位,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將作為現場巡查的重點對象,每月到該單位巡查四次;
5.2 對集團公司受到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黃、紅牌警告后的處理標準。
5.2.1 集團公司總經理受到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黃、紅牌警告后,可視具體情況有權直接給集團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黃、紅牌警告;
5.2.2 集團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受到黃、紅牌警告后,可視具體情況有權直接給直屬的事故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黃、紅牌警告;
5.2.3 發生事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受到黃、紅牌警告后,可視具體情況有權直接給發生事故車間的安全生產責任人黃、紅牌警告;
5.3 黃、紅牌警告以文件形式發出,警告有效期為一年。
6 職責
6.1 黃牌警告由集團公司生產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擬定,提交
6.2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審核簽發后,由集團公司生產部發出;
6.3 紅牌警告由集團公司生產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擬定,提交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后,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發出;
6.4 建議免職、降級由集團公司生產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擬定,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通過后,提交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審批后,進入干部任免的組織程序;
6.5 本規定的歸口管理部門是集團公司生產部。
7 附表和說明
7.1 集團公司屬下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傷指標表(見**市**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合同)
7.2 工傷事故嚴重程度分類(附表一)。
本標準于2004年10月制訂;于2005年1月發布實施
附表一 工傷事故嚴重程度分類表
嚴重程度分類 傷亡情況
微傷事故 指輕微傷害,工傷歇工時間不足8小時的事故
輕傷事故 指工傷歇工日≥1個工作日,但其功能損失又少于105個
工作日的事故
重傷事故 指工傷功能損失≥105個工作日;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事故
特別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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