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發達工業國家中,美國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體系是比較完善和規范的。美國較早就制定了《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和《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相關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也門類齊全,可操作性強。
隨著工業化的不斷推進,美國工作場所的職業傷害和職業病趨于嚴重化。20世紀60年代,美國鑒定出的致癌因素有1萬5 500余種,每年工業部門生產出上千種新的人工合成化學物質和化合物;每隔20分種就有1種新的、具有潛在毒害的化學物質出現;每年有10多萬人死于工作場所污染造成的疾病,39萬人因此患上嚴重的職業病。
據1970年美國國會的幾項年度統計,每年因工傷事故死亡職工達1萬4 000人,在1970年以前的4年中,因工傷事故死亡的人數比在越南戰爭期間傷亡的人數還要多;每年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近250萬人;每年造成的職業病患者達30多萬人;每年工傷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80億美元;每年因工傷事故導致250萬個工作日損失,比全國所有罷工造成的停產損失要高得多。這一狀況引起了美國社會公眾和政府的廣泛重視,從而促進和加強了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立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1970年美國制定和頒布了《職業安全與健康法》。1977年,在總結以前有關煤礦和其他礦山安全與健康工作的基礎上,又將《金屬和非金屬安全法》(1966年)和《煤礦安全與健康法》(1969年)合并修改為《礦山安全與健康法》,從而形成了有關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基本法律框架。
為保證《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和《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的有效實施,美國勞工部相繼在1971年和1978年專門成立了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和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自這2部法律頒布實施以來,經過多年的努力,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事故死亡人數大幅度下降。1978年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死亡9 180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死亡106人,2002年分別減少到5 524人和27人。除了建立健全和完善執法機構、執法隊伍和執法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在建立健全法律體系的同時,根據法律的要求,組織制定和完善相應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并圍繞該標準的執行,扎實開展各項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二三十年來,這2部法律從沒有修改過,但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標準卻總是在變。
1.將標準的制定作為建立與完善監察執法的基礎
美國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在其開端就直接闡明:通過授權來貫徹執行在該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各項標準;幫助和鼓勵各州做出努力,保證安全與健康的勞動條件,為職業安全與健康提供科學研究、信息資料和教育訓練,保障所有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同時,明確規定授予勞工部部長組織制定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的權力,企業必須遵守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
1970年美國頒布《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后,1971年就制定了第1個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即工作場所勞動保護標準,此后,相繼制定了石棉塵標準、鉛標準、苯標準、砷標準等400多種有毒物質最高域值和聽力保護方面的標準。這些標準涉及范圍廣泛,關系到大眾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問題。
2.注重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
從制定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開始,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就注重其適用性和可操作性,貼近實際,使絕大多數企業能達到或做到這一標準,從而得到了廣泛的貫徹實施。大部分行之有效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是20世紀80年代制定的,如在制作化學藥劑過程中,要求雇主提供的工作場所危害物濃度符合允許最高域限值標準、危險品運輸標準、石棉塵標準、乙烯氧化物標準、苯濃度標準、甲醛(福爾馬林)濃度標準、消防標準、農業田間環境衛生標準、糧食加工衛生標準、危險物品處置和緊急救助標準、危險核能源封閉處置標準等,范圍很廣。20世紀90年代以來,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針對當時的實際,又相應制定了安全管理規程、太空限制允許標準、建筑業高處墜落保護標準、施工現場用電安全標準、腳手架標準、職業接觸血緣病因物質標準、建筑物鉛暴露接觸標準等。同時,對以往甲醛標準、亞甲氯化物標準、個人防護設備標準、呼吸器保護標準等進行了修改。所有這些標準,被列入《聯邦法規文件匯編第29卷》,即通常說的《聯邦法典第29卷》。
礦山安全與健康方面的標準同樣如此,頂板、通風等都有相應的標準,并經常進行修訂完善。由《礦山安全與健康法》(1977)授權勞工部部長制定的《礦山安全與健康標準》頒布實施后,其中的某些條文如果在具有代表性企業實施遇到問題,并引起申訴,經監察員實際考察,也認為存在缺陷的,則將列入下年度標準修改的范疇。具體操作步驟是,企業就《礦山安全與健康標準》的某條(款)提出申訴,經聯邦復審法院判定申訴成立的標準,則必須進行修訂。經過反復修訂與完善,從而使《礦山安全與健康標準》中的所有條文符合科技發展和實際生產操作的要求。這些礦山安全與健康方面的標準,被列入《聯邦法規文件匯編第30卷-礦產資源卷》,即通常說的《聯邦法典第30卷-礦產資源卷》,每年修訂1次。
3.鼓勵各州依據自身特點,制定有關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
《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賦予各州直接對本州行使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的自主權。目前,美國有24個州和2個海外屬地采取自主對本州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狀況進行監察。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允許各州實施《職業安全與健康法》(1977)或相關法規里沒有規定的要求,也不干涉各州采取更加嚴厲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承認和采納各州和其他聯邦部門在歷史上形成的各種管理措施,作為職業安全與健康監管的基礎。
各州在進行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時,要求企業強制執行聯邦和州相關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除聯邦政府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外,各州也可以根據自身特定的情況,制定適當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標準,但其根本目的必須與聯邦政府的標準保持一致,不得存在相互抵觸和低于聯邦標準的情況,允許相關規定要求高于聯邦標準。此外,《職業安全與健康法》(1977)規定,對于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沒有規定的事項,優先采用州法規。
4.采取各項措施,推動企業執行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
20世紀80年代以來,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采取多項重大措施,推動企業遵守法律、法規活動,即自愿安全健康保護計劃,對第1次參加該項活動的企業,實行免于1年監察的做法。1982年頒布的《自愿安全健康保護計劃條例》,規定了對參加該《條例》保護內容的企業實行免于安全健康程序監察。1989年起,在總結以往自愿參與安全健康保護計劃實施行動的基礎上,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每年公布自愿安全健康保護計劃指南,指導企業達到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
5.加大處罰力度,促進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的落實
在工作場所,一旦安全健康監察員發現存在嚴重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問題,就會建議在經濟上給予非常嚴厲的處罰。19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有關提高處罰力度的規定,對嚴重違規、違法企業的罰款金額從1 000美元增加到7 000美元,蓄意和重復違規、違法的罰款金額從1 000美元增加到7 000美元。實際操作中,依據安全健康監察員發現的問題,地區監察辦事處主任根據違反《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和相關標準的情況,作出相應的罰款處罰。當然,進行處罰時,其他因素相同的條件下,需要根據企業規模大小,來確定具體的處罰金額。《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手冊》就具體的違規事件的處罰程序、處罰金額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最近,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為增強小企業雇主改進工作場所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條件的積極性,特別對《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手冊》中第五章“現場監察參考手冊”(Field Inspection Reference Manual,簡稱FIRM)有關處罰金額的規定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小企業的規模與違反《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時的處罰金額,在考慮雇員人數的情況下可減少的比例,具體規定如下:雇員為25人以下(含25人)的,凡違反1項規定,處罰金額最高可按規定標準減少60%;雇員在26~100人的,凡違反1項規定,處罰金額最高可按規定的標準減少40%;雇員在101~250人的,凡違反1項規定,處罰金額最高可按規定的標準減少20%。
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對煤礦違法的處罰,長期以來均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等因素綜合實施。監察員在對煤礦進行監察時,每監察出1位煤礦礦主或經營者違犯了《礦山法》《聯邦法典第30卷》的規定,可處以70~70000美元的罰款。具體罰款金額的多少,依據企業規模、經營者以往的違規記錄、經營者對所存在的違規行為(事件)是否有過失、違規的嚴重程度、接到違規通知書后經營者對迅速糾正違規所持的誠意、處罰金額對經營者繼續經營企業的能力的影響等6個方面的情況來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