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社會經濟迅猛發展,各類火災隱患也大量涌現。近幾年來重特大惡性火災事故在一些地區的相繼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重大損失,也產生了不良的社會政治影響。因此,作為消防部門如何能夠做到依據充分、界定準確、監督嚴格,做好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已經成為我們必須認真研究、解決的一項迫切任務。由于重大火災隱患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技術等多個方面,涵蓋制度建設、責任體系、資金保障等多個層面,因而成為消防工作中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筆者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解決對策,做如下分析。
一、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一是安全意識淡薄。特別是一些單位的領導者,消防安全意識十分淡薄,對消防工作沒有給予足夠重視,認識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僥幸,思想麻痹,沒有把消防安全與經濟發展放在同等位置上,像抓經濟建設那樣抓好安全工作。思想觀念跟不上去,自然就忽視了內部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對火災隱患漠不關心或聽之任之,對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對抗。有很多單位具備整改條件,但是也不想把資金投到隱患整改上,認為那是在浪費,花大筆的錢卻看不到什么效益,把經濟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置消防安全于不顧。有些單位則干脆以缺乏資金為借口,推脫搪塞,得過且過。上述問題的存在,直接導致了大量重大火災隱患久拖不改。
二是權責關系模糊。現在許多大規模的商業場所、集貿市場、大型建筑物不再歸屬一個單位專有,而是按照攤位、鋪面、樓層等劃分區域,進行產權出賣、使用權出租、轉讓等,其消防設施卻是所有產權人共有,委托物業公司管理。這些場所一旦因先天不足或管理不善出現重大火災隱患時,便會因各產權人、承租人、物業管理人等各方利益難以平衡而相互扯皮,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難以落實,整改難度相當大。
三是資金投入短缺。越來越多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能夠認識到火災隱患及火災事故對生產、生活造成的嚴重危害,主觀上也并非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確實受現有經濟條件的制約而無力整改。有的單位下崗職工明顯增多,內外包袱日趨加大,造成資金周轉困難,有的甚至連職工的基本生活費都無法保證,因此導致大量火災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
四是制度約束乏力。現行消防法律法規的一些條文在內容上存在一定問題,不適應現時消防監督執法實踐的需要。如《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許多實際情況是,一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法院有的根本就不予受理,有的勉強受理后不給予執行,有的執行時不徹底,還有的甚至以向公安消防機構索要企業賬號為受理條件。再如對拒絕執行公安消防機構處罰決定的,消防部門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規定,提請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予以拘留處罰時,有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消防問題有專條規定,其他條款不適用于消防問題;有的還認為消防處罰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因而不批準執行拘留。
五是合力尚未形成。目前一些政府職能部門把法定的消防安全職責看成消防部門一家的事,重行業管理,輕消防安全;重審核發證,輕證后監管,甚至以“消防安全,關口前移”為借口,把本該屬于本部門審批的事項推到公安消防部門,造成消防部門不堪負重。有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單位對消防部門通報本行業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不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不積極督促整改,睜眼看經濟效益,閉眼管消防安全,火災隱患整改不了了之。
二、產生重大火災隱患的常見原因
一是歷史遺留原因。即消防技術規范(包括各種專業技術規范)及《消防法》頒布實施前形成的重大隱患。由于消防法制不健全,消防技術規范不完善,建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等,使建筑抵御火災的能力先天不足。其主要問題是,平面布局不合理,建筑耐火等級低,生產工藝及消防設施等方面不符合現行《規范》的要求。
二是行政決策原因。個別地方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決策失誤,在城市建設中未將消防安全列入統一規劃,造成部分重大火災隱患的遺留。個別行政領導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對重大火災隱患的危險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行政干預消防執法的現象,如為提升招商引資的競爭力,強行干預,致使出現“先上車,后補票”甚至“只上車,不補票”的現象,個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經消防審驗就施工并使用,埋下“先天性”消防安全隱患。
三是單位自身疏于管理的原因。有些建設單位的建筑工程通過消防審核、驗收投入使用后,在日常使用中往往失于管理、維護和保養,導致消防設施損壞后不能及時得到維修,有的甚至在出現故障后關閉消防設施,使花費巨大資金設置的消防設施起不到應有的作用,留下了消防安全隱患。
四是監管部門監管不到位的原因。個別消防監督人員政治、業務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精力外移,有些經不住各種利益的誘惑,對火災隱患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有些監督人員執法不嚴、處罰不力,甚至袒護隱患單位,使火災隱患遲遲得不到整改。有些人員交流快,只顧眼前,存在短期行為,對重大隱患能拖則拖,能推則推,致使隱患長期存在。
三、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對策
一是完善制度建設。修改、完善《消防法》有關處罰條款,加大處罰力度,增加強制措施,以法的形式賦予消防機構強制執行權,用法的威嚴提高消防機構的執法威信,也直接以法的手段震懾拒不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行政相對人。如可在《消防法》中增設條款,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的處罰拒不執行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予以查封、扣押等。
二是緊緊依靠各級政府的堅強領導。這是做好監督整改工作的關鍵。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積極為政府當好參謀,緊緊依靠政府的堅強領導,努力贏得他們的大力支持,并針對隱患整改工作適時作出安排和部署,科學、規范地制定相關政策和規定,督促各部門、各單位按期、保質、保量地完成火災隱患整改任務。
三是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必須將拓寬資金來源渠道,積極落實隱患整改資金作為整治重大火災隱患的重要手段。整改火災隱患的資金投入是一項隱性投資,無任何經濟效益可言,造成一些需要大額投入和經濟效益較差單位的火災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因此必須在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的基礎上,采取法律、行政等多種手段,通過政府投入、社會集資、單位自籌、銀行貸款等多種方式解決資金問題。可以由政府及銀行通過風險、信譽評估對隱患企業實施無息貸款,解決隱患投資問題;可以通過各類基金委員會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基金,對確實存在資金困難自身無力解決,但一旦發生火災將造成大量人員失業、社會動蕩等嚴重問題的單位進行無償資助。
四是開展火災責任保險。火災責任保險比較好地解決了火災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但不可否認的是,火災責任險的設立,也從客觀上助長了不少投保人忽視火災隱患整改的思想。因此,要使火災責任險更好地發揮作用,可以考慮在傳統的火災保險條款基礎上進行適當創新,如可增設消防與保險聯合進行消防排查條款,規定發現重大火災隱患而不按規定整改發生火災的,不但要給予必要的處罰,還要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不予賠付,從而消除企業有保險賠付的依賴,從經濟上堵住了企業的后路,迫使企業重視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
五是狠抓合力建設。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查改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建立起較為完備的火災隱患查改責任與考評機制,確保各級政府真正把火災隱患查改問題作為大事來考慮,逐條逐項分解落實整改任務,進一步增加隱患單位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緊迫感和危機感。要把火災隱患查改問題解決的好壞,作為衡量一個領導干部政績、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與各項工作的年終考評掛鉤。同時,要調動起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力量,通過落實責任制切實督促公安、文化、教育、衛生、工商、建設、規劃、經貿等部門履行各自的職責,針對易產生重大政治影響、易造成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火災易發場所、歷史遺留的“老大難”問題,合力督辦,聯合治理。
六是嚴把審核“源頭關”。事實上一些重大火災隱患大多存在于建筑布局、耐火等級、消防設施、生產流程、技術工藝等防火措施不健全、設施不完善、不配套等方面。而造成這些重大火災隱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消防機構人員在進行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時把關不嚴。因此,要嚴把防火審核“源頭關”,實行逐級審批和審驗分離制度,確保審核、驗收不走過場。消防監督人員在審驗工程中應該變被動為主動,提高大局意識和服務質量,主動參與設計、論證、施工檢查和竣工驗收的全過程。對施工過程要加大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通過法律文書通知施工單位,督促其整改。同時,在執法過程中,要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七是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整改火災隱患是一項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既要保證安全,又要兼顧生產,還要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因此,必須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從而達到安全與生產、經濟與效益、形式與效果的統一。公安消防機構在確定重大火災隱患前,要積極會同設計、檢測、技術等部門的專家,對重大火災隱患現狀進行論證,提出指導性意見和整改方案。整改期間,公安消防機構應派員對整改情況進行不定期現場檢查指導,確保整改如期完成。對那些確定整改困難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在落實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靈活變通”手段,允許其有計劃、分步驟、按要求逐步進行整改,不搞“一刀切”,也不“一棒子打死”,否則,只能造成隱患久拖不改、長期存在的被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