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企業名稱:耒陽市公平鎮魯塘五礦。
2.企業性質:私營企業。
3.事故發生時間:2009年7月21日23時0分。
4.事故發生地點:+127m水平第一中部車場暗斜井提升上山。
5.事故類別:運輸事故。
6.事故傷亡情況:1人死亡。
7.直接經濟損失:36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企業(煤礦)概況
魯塘五礦位于湖南省耒陽市公平鎮境內,距離耒陽市區25km,礦區有簡易公路與黃市鎮公路、107國道及京珠高速相接,交通較為方便。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衡陽市煤礦整頓關閉規劃的復函》(湘政辦函[2007]240號文),魯塘五礦為規劃保留礦井,同時整合原熊國蘭煤礦,規劃設計生產能力為6萬t/a。2009年6月,湖南第一工業設計院編制了《湖南省耒陽市公平鎮魯塘五礦資源整合初步設計說明書》和《湖南省耒陽市公平鎮魯塘五礦資源整合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并報相關部門審查,現正在審查批復之中。
公平鎮魯塘五礦曾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但均已過期(采礦許可證證號4300000730308,有效期為2007年7月--2007年12月;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MK安許證字[2005]1536,有效期為2005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0日;煤炭生產許可證證號X180407049Y2,有效期為2007年8月7日—2008年12月30日);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證號4300002200269);礦長曾甲仁通過礦長資格培訓,礦長資格證正在辦理之中,未依法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
公平鎮魯塘五礦為股份制私營企業,主要股東為卿佐福、王愛平、張英葵,各占煤礦三分之一股份,總股金1700萬元;礦長曾甲仁,負責煤礦全面工作;副礦長曾滿元,負責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技術負責人張為保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機電運輸負責人鄒尚生,負責機電運輸管理工作;下設帶班長3名:張為保(兼)、伍保吉、羅紀生,負責煤礦各班的現場管理。
魯塘五礦現有從業人員約120人,三班制作業,每班8小時。
㈡礦井基本情況
魯塘五礦于1994年開辦,位于白沙礦區周家坳井田,出露的地層有:第四系(Q)及龍潭組上段(P2l2)。周家坳井田為一單斜構造,地層走向北西,傾向北東,傾角平緩,井田內次級小褶曲較為發育。煤礦主采5、6煤層。5煤層局部可采,直接頂板為粉砂巖,間接底板為細砂巖、粉砂巖,薄層狀,較致密,性脆,裂隙發育,屬不易垮落Ⅱ級頂板。直接底板屬穩定性好的硬質巖。
6煤層為可采煤層,偽頂為炭質泥巖,疏松、易垮落,直接頂板為深灰色粉砂巖,厚5~7m,屬不易冒Ⅱ級頂板。底板為石英細砂巖,穩定性好,地質條件屬簡單類型。煤厚度為0.21m~3.7m,平均厚為1.4m。
根據湖南省煤炭工業局《關于2008年度礦井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及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的批復(湘煤行[2009]26號)》魯塘五礦瓦斯相對涌出量為8.8m3/t,二氧化碳相對涌出量為9.31m3/t,屬低瓦斯礦井。
煤塵無爆炸危險性。
煤層自燃傾向性屬不易自燃煤層。
礦區內地表水系不發育,礦井范圍內地表無大的水流和水體,井田內無大的斷裂構造,斷層構造水對礦井生產影響不大。礦井正常涌水量為18.6m3/h,最大涌水量為69.7m3/h
礦井為斜井開拓,利用原魯塘五礦風井作主井,利用原魯塘五礦主斜井作副井,利用原熊國蘭煤礦主井經改造后作風井。礦井通風方式為中央分列式。
設計主斜井井口標高+170.32m,落底+80m水平,井筒坡度280。副斜井井口標高+174.18m,落底+80m水平,井筒坡度300。風井井口標高+209.79m,落底+130m水平,井筒坡度31.50。地面主井口裝有一臺JT800×600提升機作為主提升裝置,配備22kW電動機,配用提升鋼絲繩為φ21.5mm
礦井采煤方法為巷道式采煤法,全部陷落法管理頂板,工作面支護材料采用坑木。
㈢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地點為主斜井+127m水平第一中部車場暗斜井提升上山,距離上車場變坡點40m,巷道的斷面高約1.6m,上部寬1.8m,下部寬2m。暗斜井提升上山坡度220,掘進51米落底轉平巷掘進,上山凈高約1.6m,上凈寬1.6-1.8m,下凈寬1.8-2.0m,采用木材支護。上山安裝一臺5.5kw局扇送風,風筒為φ250mm。暗斜井絞車房裝有一臺JTB600×500提升絞車,配鋼絲繩為φ21.5mm,在絞車房裝有一臺BQD-60N開關(絞車用)、一臺BQD86-30開關(照明信號)、一臺KBSG-2.5型干式變壓器(照明信號用)。上部車場長37米,中段20米安裝有二條車道,一條重車道,一條空車道,在車場的斜坡前1m處裝有一阻車器,阻車器靈活可用。提升上山未安設跑車防護裝置和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的擋車欄,變坡點上部車場沒有設置打點按鈕和信號鈴。
車場和上山安裝軌道為12kg/m型,軌道鋪設質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53條規定。
三、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7月21日中班,李付國、吳艷林、朱愛國、李德華四人于16時下井到主斜井第一中部車場的暗斜井底清矸石。16時20分到達第一中部車場暗斜井絞車房。具體分工為:李付國負責開絞車,吳艷林負責上下打信號、掛鉤、推車,朱愛國、李德華2人負責清矸石。
為了方便,吳艷林將上部車場阻車器用大塊矸石壓住。清理了5車矸石后,約到了23時,吳艷林將一重車推過絞車房,未推至中部車場,之后掛一空車,并搭乘在礦車的掛鉤處一起下放。在下放的同時,停放在上部車場的重車因慣性滑至絞車前,被鋼絲繩掛住拖著一道向下山運行。絞車司機沒有注意觀察。約放到38m處。重車到達斜坡后往下飛去撞上了空車。絞車司機李付國猛然剎車,重車在距離上部車場變坡點40m處被撞出軌,卡在巷道一旁。被撞空車兩前輪掉道,兩后輪未掉道。吳艷林身體左側被撞擊后,身體拋出在離重車2.5m處的斜坡上,頭部朝下,左側胸部、腿部被撞多處骨折,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后,朱愛國、李德華于23時10分用電話向地面報告,接到井下的報告后,礦長曾甲仁立即組織安全礦長曾滿元、安全員伍保吉、技術負責人張為保、救護隊員曾榮、石林、王進元到現場搶救,23時25分吳艷林被搶救出井,進行善后處理。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6萬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事故直接原因
1.上部車場重車被下放空車的提升鋼絲繩掛住,拖至暗斜井,造成飛車。
2.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未按規定將重車推出上部車場;將車場阻車器用石塊壓住,使之不起作用;違章搭乘礦車。
㈡事故間接原因
1.煤礦未執行煤礦監察監管部門指令,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未按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組織生產;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相關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
2.安全管理不到位,提升上山未安設跑車防護裝置和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的擋車欄,變坡點沒有設置打點按鈕和信號鈴。
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素質差,安全自保、互保能力不足;當班絞車司機未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質證書,無證上崗;開絞車時思想不集中,不觀察絞車運行。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略)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
1.公平鎮魯塘五礦應當認真執行煤礦監察監管部門指令,資源整合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未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嚴禁非法組織施工。
2.公平鎮魯塘五礦要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按規定落實機電運輸管理各項制度,完善“一坡三檔”和其他機電運輸設施設備,建立健全設施設備檢查制度,加強檢查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運行。
3.公平鎮魯塘五礦要加強對煤礦職工的安全培訓。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管理資質;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所有從業人員都要進行安全教育和上崗培訓,掌握煤礦安全基本知識,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能力。
下一篇:絞車基礎不牢固 拉翻傷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