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06年5月27日22時17分左右,濟鋼礦業公司洗礦車間職工于立新(卸塊礦人員)到車間廠房找工具時,發現干篩下皮帶后端有一安全帽,有人受傷。經確認,此人為洗礦車間洗礦班班長吳XX (男,53歲,小學,洗礦工,本工種工齡1.5年,三級安全教育),被運轉的皮帶擠傷致死。”
事故類別:機械傷害
事故經濟損失:33.9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
(一)經調查,吳XX嚴重違反礦業公司安全操作規程第6.7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準酒后上崗”的規定,酒后上崗且身體有缺陷(一只眼為義眼),操作失誤造成了工亡事故。這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水洗塊礦項目安全防護設施缺少,干篩下皮帶尾輪處缺少安全護罩,在沒有安全驗收、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就進行試生產,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干篩下皮帶機尾輪處有大片積水并有泥漿,沒有及時清理,造成地面濕滑,且現場照明不良。
(四)礦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松懈,在班長缺員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安排人員替班,吳XX酒后上崗也沒有人及時發現和阻止。
預防措施:
(一)礦業公司要立即將此事故情況通報全體職工,將此事故的教訓傳達到全體職工,結合本單位實際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二)礦業公司要深刻吸取此事故教訓,立即開展一次全面的反違章、查隱患、反事故安全專項整頓工作,堅決消除違章作業及影響生產安全的隱患,杜絕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三)礦業公司要立即對水洗塊礦改擴建工程中所有皮帶尾輪采取防護措施,并舉一反三地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四)總公司重申,要嚴格執行三建項目“三同時制度”,實現本質安全,從源頭消除事故隱患。
事故麥任分析和對責任者處理意見:根據《濟鋼集團總公司事故處罰規定》,經研究,處理決定如下;
(一) 由于事故直接責任者吳XX已經死亡,不再追究其事故責任。
(二) 洗礦車間主任蘇XX對所領導車間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三)洗礦車間副主任李X對本車間因設備、建(構)筑物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四)洗礦車間副主任駱XX對所領導車間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五)礦業公司分管副經理王XX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六)礦業公司項目管理科科長靳XX對本單位因設備、建(構)筑物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七)礦業公司經理張XX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八)扣罰礦業公司當月設計收人的15%。
(九)責成礦業公司對其他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并公布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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