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然而,現實工作中,對于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和管理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首先,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基本上是在相關職能部門的督促之下才做到持證上崗,而且對于此類人員的培訓、持證不僅有“地方保護”色彩,同時還具有“不確定”性。以一家危險物品的生產企業為例,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取證由兩級管理:設區的地市發證在省內通用,省級發證在全國通用。一方面,此類人員的取證在企業所屬地成為一種潛移默化的“規則”;一方面,在取得的證上往往填寫有單位名稱和行業種類,跨區域是否可以使用,目前沒有專門規定。
其次,對于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很難確定,目前大部分單位的兩類人員并沒有受到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中介機構、培訓機構的培訓。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兩類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應當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是抓好全員的安全培訓。目前一方面不少單位在招聘的時候往往側重于“各類證書”,現實中缺乏安全證書;另一方面各行業在日常的安全教育中缺乏安全人才。解決證書和人才的問題可以探索實行“安全管理”資格制度。即在各類人員(特別是未就業的學生)中推行將安全管理資格證作為上崗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各行業也將取得安全管理資格證作為從事安全管理的前提。二是抓好特殊行業的取證和管理。針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等行業單位的兩類人員可以探索在取得安全管理資格證的基礎上,探索分行業、通行化。即取消兩級發證,實行全國聯網發證,此類證書不分單位,僅僅按照行業劃分,取得此證的人員必須經過相當的學時,進行系統的學習,具備本行業的安全管理知識。這類人員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本行業的任何單位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持有證書的人員可以由單位進行聘用,還可以和安全助理進行結合,聘用記錄和工作情況可以實現全國聯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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