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夠健全、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執法力度不足等問題,聯合執法能夠集中各部門的力量,在短時間內迅速有效地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解決一些社會問題,無疑在實體方面確實有它存在的合理性的。另一方面,聯合執法存在的問題根源于一些歷史問題,還沒有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隨著法治建設的逐步深入,行政管理理念的轉變和人民群眾守法意識的增強,這些問題將逐步得到改善。在這之前,聯合執法無疑是現階段比較有效的處理違法行為的方式。我們所要做的,不是簡單廢掉聯合執法這種形式,而是要對其進行深刻的檢討和改造,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