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證要到所在地區消防部門辦理。動火證由動火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辦理。其安全措施由動火所在單位提出,屬施工方面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落實,屬生產方面的由生產單位給予安排。在公共場所、易燃易爆管架上動火,由施工單位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經所在區域生產單位審查安全措施,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安全或消部門批準,動火分析由所在區域生產單位負責。二級動火作業應由施工管理人員在4天前提出申請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工地主管領導審批。三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班組長在動火前7天提出申請,報項目防火管理人員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動火證使用時的注意事項:
1、在隱藏部位動火,操作完畢半小時內應反復檢查,防止陰燃;
2、露天動火如遇五級以上大風天氣,停止焊接作業;
3、動火不準與油漆、噴漆等易燃易爆工種同步同時交叉作業;
4、嚴禁在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爆炸的危險場所動火;
5、動火現場周圍和高空動火下方火花飛濺及殘落的范圍內不得有可燃物;
6、氧氣瓶、乙炔瓶有壓力表,兩瓶間距不得少于5米,與明火作業應大于10米,直立使用;
7、動火現場有看護人全程監護,并按照保衛部門要求配備滅火器、水桶;
8、動火現場下放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須進行檢查,封堵或遮擋后方可動火;
9、動火證有效時限為當天申請批準時間內有效;否則將視為無證違規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