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共中央在修憲建議中提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表明了建立公平合理的國家補償制度的決心。近來,面對世界性禽流感的暴發,我們的政府表現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政府的良好國際形象。國家領導人親自部署防疫工作,全國上下齊動員。政
府對這次禽流感的防治,還實行了撲殺家禽合理補償和強制免疫免費政策。對此不僅家禽養殖戶感到滿意,連經濟學家們也感到欣慰。
“當泰國、越南的農場主面對電視鏡頭哭訴的時候,我就在擔心,如果中國境內也暴發了禽流感,政府會不會對養殖戶撲殺家禽的損失給予補償。但是現在,我感到很欣慰。”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茅于軾如是說。(見2004年2月2日《中國青年報》)
其實,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而對個人利益有所損害,要由政府實行公共補償,這在國外是很普遍的。因為傳染病防治是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部分,對應的是社會整體的利益和安全,其相應的成本付出應由政府承擔。從經濟學角度來講,公共衛生作為一種公共物品,具有一種外部性。在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區撲殺家禽,對社會整體是有利的,惟有如此,才能嚴防疫情的發生和傳播,才能確保公眾的健康無虞。其處理成本應該由政府承擔,而不應當是個人獨自承擔。特別是我國的養殖業發展還處于較小的規模,以一家一戶養殖為主,一年三五千只的規模。如果因為禽流感需要撲殺,就可能使這些農戶“顆粒無收”,乃至傾家蕩產。因為養殖收入就是這些農戶收益的全部,是他們賴以維持生計和發展的基礎條件。對個人來說,他們更為關注的當然是個人利益,關注的是一家人的衣食住行,孩子的學費和老人的醫療費用。這是人之常情,也是經濟理性。
但是,為預防禽流感,撲殺家禽、強制免疫都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也就是說,必須犧牲這些農戶的個體利益。不如此,就不能消滅疫情的傳播源,不足以遏制疫情的暴發。但是,農戶響應政府號召,忍痛割愛,除了加強防疫(防疫亦需要成本)之外,甚至需要撲殺所養家禽,這些是農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產資料和商品,如果不給予他們一定的合理補償,似乎于情于理于法都說不過去。
客觀地說,我們以前在這方面做得不夠好,這主要是源于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傳統思維。正如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王思斌教授所說,以往我們國家在制定應對風險的公共政策時,往往只強調整體的社會效益,較少考慮個體的經濟損失。傳統的道德倫理也提倡犧牲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有句口號就是“舍小家保大家保國家”。這種道德倫理的理論基礎是“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干”。其實,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并非這種簡單的等式關系。從國家和地方利益關系看,由于分稅制,國家和地方界線分明。日益健全的社會主義的分配機制不僅體現在個體收入的差距,同時也體現在集體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巨大差異。也就是說,即使集體可以給予個體以困難救助,但個體的生計還是要自己扛。
所以,當個體為了公共利益做出犧牲時,政府理應給予相應的補償。這體現了現代社會公共事業公共承擔,公眾產品政府承擔,尊重個體利益,兼顧社會公平的管理原則,也符合經濟社會付出必有回報的理性原則,體現了政府以民為本的責任意識。
中國安全生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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