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隱瞞事故、遲報、謊報原因進行調查分析時,發現許多企業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還不知國家對事故統計有專門的規定,也不知道哪個部門負責事故統計工作,對事故統計制度的內容,尤其是重傷事故的范圍更是所知甚少。這與安全監管部門缺乏對企業有關人員的系統培訓分不開,也是瞞報、遲報、謊報事故,以及事故統計中死亡高于重傷的一個重要原因。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有關人員進行事故統計的專門培訓。筆者認為,企業有關人員至少應了解事故統計的以下內容:
事故統計法律法規
事故各項統計指標能表征安全生產的好壞,是國家統計的一項基本內容。《統計法》的相關規定,為開展事故統計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中明確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事故統計的職責;違反事故統計制度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和處理規定》也對工傷事故報告有明確規定。
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企業要完成事故統計工作,必須建立相應的事故統計制度作為保障。企業的事故統計制度必須規定單位負責事故統計的部門、各級人員的職責與權限,確定事故統計的時限和范圍,明確的程序和報送部門等問題。除統計事故外,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將各類未遂事件,納入統計范圍并進行分析,作為內部基層工作的控制手段之一,以加強對各類未遂事件的控制,從而預防和控制事故的發生。
事故統計報表 企業制定的事故統計報表應編制有:單位、行業的判定;單位性質的劃分;事故人員身份的判別;事故原因、類別的確定;傷害程度的判定;損失工作日及經濟損失的計算;事故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行為的判定等內容。其中,生產經營單位和行業的判定直接關系到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安全生產的決策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安監部門制定安全生產監管措施和監管決策時舉足輕重;而傷害程度的判定,現行是以損失工作日標準作為重傷的判定標準,并規定單純的輕傷事故不統計,損失工作日標準對多數人來說太過專業而沒有掌握,原勞動部1960年發布的《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如今也沒有多少人知道,以致出現了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統計中,將脊椎骨折等認為是輕傷而不向安監部門上報的問題。因此,應有一個新的界定標準,避免出現重傷事故隱瞞、遲報和事故統計數據倒掛的問題。
分析方法和預測技術
事故統計是安全生產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但現實中事故統計工作并沒有得到真正重視,也沒有人愿意干事故統計工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單位領導在各項安全業務工作中,更加關注實實在在的監管業務,而對事故統計這一基礎工作不夠重視,事故統計的報憂實質也確實不招人喜歡;另一方面,事故統計人員沒有進行系統的事故統計分析方法和預測技術的培訓,缺乏事故分析和預測能力,只能提供事故統計數據不能對統計數據進行分析、預測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而無法引起領導的重視。在掌握大量資料的基礎上,對統計資料進行深層次的分析,針對季節的變換、從業人員的特點、地域安全生產的特點等,提出前瞻性的安全生產監管措施,對提高事故統計人員的地位、樹立統計人員的權威是有益的。這要求加強事故統計分析方法和預測技術方面的培訓,以提高事故統計人員素質。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
1.廣泛開展面向企業的系統事故統計培訓,建立起一支覆蓋廣、素質高,掌握事故統計制度的安全管理人員隊伍。
2.擴大事故統計范圍,將單純的輕傷事故納入事故統計范圍,條件具備時還應當將各類未遂事件也納入統計。這樣,一則可以避免將重傷誤認為輕傷;二則通過對輕傷事故、未遂事件的統計,起到相應的預警機制作用。
3.在隱瞞、遲報、謊報事故處理中,負責事故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征求事故統計部門的意見,體現對隱瞞、遲報、謊報事故處理的嚴厲性,以維護事故統計部門依法統計事故的合法權益,提高事故統計的權威性。
4.國家安監局應制定并頒布《事故統計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規定從事事故統計的安全管理人員,應通過相應的考核后持證上崗。組織有關專家編寫一本規范的事故統計培訓教材,統一培訓內容,推動事故統計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