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將國務院于今年1月頒布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落到實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王顯政于5月17日同時簽發了4項國家局令,公布了煤礦企業、非煤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這4項國家局令均稱,上述實施辦法已經2004年4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這次公布的4個辦法分別是《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這4個辦法有兩個共同之處,一是都明確規定,企業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二是都有六章,其主要內容有安全生產條件、許可證的申請、頒發和監督管理,還有針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的罰則等。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方面,除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屬地監管外,煤礦企業、非煤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均按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進行。在安全生產條件方面,根據行業的不同,都作了一看就能明白,且可操作性很強的具體的規定。
另悉,5月21日,王顯政局長又簽發第12號令,公布了《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該辦法也是在2004年4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上審議通過的,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是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為規范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管理和執業行為而制定的, 共8章33條。《辦法》規定,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管理工作由國家局負責;省(區、市)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區、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炭行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炭行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國家局認可,負責本行業(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該《辦法》要求從事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等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聘用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未經登記注冊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參加繼續教育,接受業務培訓并定期進行業績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