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實施,對于維護建筑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安全生產、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看到在一些地方存在的問題已影響了該制度的實施和效果。
邊爾倫同志長期工作在建筑施工安全監管第一線,他以高度的責任感,通過對所在省的調查及其他省市同行的交流,對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問題進行思考并提出建議,引起了業內人士的關注。今年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使其再次走入我們的視線。據了解,建設部有關部門已把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列入明年的工作日程。我們此次刊登邊爾倫的文章,就是希望通過他的調查和建議對規范意外傷害保險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讓人喜
近年來,建設部大力推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該制度的推行,維護了建筑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了農民工權益、轉移了企業風險,增強了企業對事故的預防和控制能力,促進了建筑業安全生產,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推動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健康發展,建設部又出臺了《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各省、市、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轄區建筑施工行業的特點,也先后制定了實施細則或意見。應該說,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
制度亟待完善 陽光下的陰影讓人憂
盡管成效較好,但是,各地在實施意外傷害保險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這些問題影響了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實施和效果,必須引起有關領導和部門的高度重視。
憂慮之一:為什么企業自愿放棄索賠?
當前,各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規建立了安全生產業績考評和事故處罰標準。比如:有的地方規定,凡發生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就要對企業及項目經理進行通報,停止半年或一年期限的工程招投標;外地企業在當地發生事故后,還要清出當地建筑市場。應該說,這些措施對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水平起到了極大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區在執行處罰時,不管發生事故的工地規模大小,不管企業或項目經理以前是否發生過事故,不管企業或工地參與施工的人數多少,不管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否同企業有直接關系,都毫無區分地執行同一個處罰標準。如此一來,就有不少企業隱瞞事故,私下處理,逃避處罰。據調查,有70%的企業或項目部寧愿放棄向保險公司索賠,也不愿被安全監管部門處罰。如此一來,受害的農民工及家屬得不到保險索賠,而保險公司卻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更嚴重的是,在個別地方,由于一些安全監督機構直接或間接地在代理保險業務,受利益的驅動,明知發生了事故,也“民不告官不究”。
憂慮之二:執法者為何吹“黑哨”?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行監管。保險公司為了競爭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市場,借大多數安全監督機構無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之機,將意外傷害保險的業務代理,歸屬于當地安全監督機構屬下的單位或公司,讓其出面辦理保險業務,而保險公司不需要出面,只要同安全監管機構達成按比例分成保險費的約定,即可穩獲利潤(一般比保監會規定比例高出三至四倍)。
由于“裁判”與“球員”成了利益共同體,安全監管機構在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和日常的安全監管執法中,在制定保險費收取比例與事故索賠中,或當保險公司與施工企業的利益發生矛盾,安全監督機構出面協調時,往往也會從監管機構自身利益考慮,偏重保險公司的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依法行政的嚴肅性。
憂慮之三:保險費收取到底有沒有準?
目前,各地意外傷害保險費率的確定方式和標準各有不同,有的是以投保工程的建安工作量計算保險費,有的則是以建筑工程面積計算保險費;同一規模工程的意外傷害保險費,在不同地區相差懸殊;不少地區將意外傷害保險索賠范圍限定在死亡事故,未將施工易發的受傷事故納入索賠范圍;有的還實行了浮動費率,有的則未加條件限定。
目前,全國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及索賠標準缺乏統一的相對可參考的標準,保險及索賠地區差別很大。一些地區保險費交得多,索賠額和保險范圍卻小;有的地區雖然保險費交的少,出險后索賠額高,保險的范圍大。據調查,以繳納相同的保險費、死亡一人索賠額為例,高的地區12萬元,低的6萬元,甚至有低于5萬元以下的;有的受傷事故索賠1萬元,有的卻只有5000元。約有60%的地區未將受傷事故納入保險范圍。繳納相同的保險費,出現了差距懸殊的索賠額和保險范圍,誰是受害者?誰是得益者?
憂慮之四:“保險”為誰而保?
《建筑法》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但在現實中,有的企業卻錯誤的認為《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有55%以上的建筑企業認為,企業出錢為農民工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企業就對出險索賠費有支配權。據調查,有82%以上的建筑企業(項目部)在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后,未主動向從業的農民工公開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條件和標準;有約86%的企業、項目部在事故善后處理時,未主動向受害的農民工家屬告知撫恤費中包含有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的費用。有的中、小城市和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發生事故后,企業、項目部支付給受害農民工及家屬的撫恤費甚至低于保險賠償費。
憂慮之五:保險公司追求利益還是公平?
據調查,目前參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一般是按保險費總額的45%~55%來計算經營風險及利潤。為了最大限度化解經營風險,追求營利,對死亡事故的索賠額度自然是越低越好,對受傷索賠盡可能不提。如對受傷事故進行索賠,就設高免賠起點線,不比照工傷保險的殘廢等級。據了解,絕大多數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索賠率,幾年來都低于總保費25%以下。此保險利潤之高,風險之小,引來了多家保險公司競爭,其策劃的利益分成方案令安全監管機構難以抗拒。
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讓陽光溫暖需要它的人
當前,積極引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向健康方向發展迫在眉睫。急需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政策指導,規范投保索賠的標準范圍及程序。應該做到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制定政策,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對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真正發揮這一制度的作用。
加快解決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經費
當前,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工作經費一直未得到合法解決,安全監督機構為了維持正常的監督工作,在同保險公司建立保險代理關系的同時也建立連帶經濟利益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安全監管的公正性。因此,必須加快解決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經費來源,使之與保險代理機構徹底分離,以保障其公正性。
加快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規范化管理
要繼續加強和完善現有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和措施,擴大投保的覆蓋面,推進標準化管理,要通過指導、交流、督促,盡快使這一制度覆蓋我國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作業人員。同時,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
協調解決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同工傷保險之間的關系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是《建筑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要求執行的強制性保險,都要求建筑企業為參與施工的員工繳納保險費。各地在執行兩項強制性保險時,對當前的建設項目管理模式及用工制度理解各有不同,建筑施工企業對選其中一項還是兩項都參加,也還認識不一。因此,有關主管部門應結合建筑施工管理模式和用工制度,從有利于建筑企業發展的大局出發,予以明確。
加快啟動意外傷害保險的行業自保或企業聯合自保
目前,各地開展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基本規則、模式大致相同,投保對象、投保范圍、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也相差不大,各保險公司返還給代理機構的預防事故經費的比例也基本相近。這對加快建立全國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行業自保或企業聯合自保,創造了有利條件,有關部門應加快啟動這項工作。
大力推廣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中介機構安全服務
各地應當允許施工企業選擇保險公司,自主與保險機構商定具體服務的內容。應積極支持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中介組織開展安全咨詢服務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務市場。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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