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煤礦管理者說,現在大家都是“忽悠”——基層“忽悠”礦領導,礦領導“忽悠”市領導,市領導再“忽悠”上級。他說,更可怕的是,有時是幾方為了各自利益一起合起來“忽悠”,并一起“認認真真走過場”。這話一語道破了瞞報礦難的天機。 (新華網)
5月18日發生在山西省左云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的特別重大透水事故引起了國務院領導和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事故發生后,礦主及相關責任人不是積極組織力量搶救,而是瞞報事故、草菅人命、隱匿知情者,不但造成數十人失蹤,而且給搶救工作帶來更大困難。
發生事故時,井下礦工有266名,其中210名在事發后幾小時內艱難逃出,目前還有56名礦工被困井下,生死不明。隨著調查的深入,這個事故煤礦背后的真相正在逐步顯現。國務院調查組組長、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指出,雖然新井煤礦“六證齊全”,但整個礦井卻“五毒俱全”。該煤礦在資源管理、生產管理、安全管理、火工品管理、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均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此外,在事故發生后,礦方還將被困礦工家屬轉移至內蒙古,漠視人民利益、公然向法律尊嚴和政府權威挑戰,瞞報行為極為惡劣。回顧此前南丹、寧武等瞞報事故頻頻曝光,為何此類瞞報不休不止,難以遏制,我們有必要探究一下背后的究竟。
瞞報的手段
縱觀左云、寧武、南丹等瞞報事故,可以發現礦主們在這些事故的瞞報上都有一些類似的手段:一是“瞞天過海”;二是“化整為零”;三是“攻守同盟”。
瞞天過海。事故發生后,要想瞞住自己礦上的礦工是不可能的,所以礦主首先要擺平的就是礦工和發生事故的礦工家屬。支付高額的賠償封口費成為礦主必要的手段之一。在左云縣有一個公開的秘密:“出了事故后,外地人好打發,而本地人通常比外地人要高出很多。”這就是一些小煤礦雇傭礦工只要外地人,不要本地人的原因。這些外來礦工大多家庭貧困,即使他們在礦難中死亡,家屬面對礦方提出的高額賠償承諾時,他們也默認了礦方的“不要聲張”的條件。而且,由于路途遙遠,很多外來礦工家屬來回一趟都很不容易,能一次得到幾十萬的賠償,他們已經覺得很不容易了。
按照國家賠償標準,礦難事故中每死亡一人,賠償20萬元。據央視報道,此次新井煤礦發生事故后,礦方曾承諾,“只要私下處理不上報,死一人給40萬元”。當然,礦主之所以愿意花大價錢“封口”,是因為只要讓煤礦繼續開采,錢終究會賺回來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賠償的錢,其實就是礦工為礦主掙的錢。”礦主在完全“擺平”了礦工及家屬之后,瞞報礦難也就成功了一半。
化整為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一次發生死亡3人以下的煤礦事故,由縣級部門處理;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煤礦事故,由地市級部門處理;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煤礦事故,就要上報到國家。事故越大,處理越重。礦主當然是不愿意“高層”來處理事故,因此一些“聰明”的礦主玩起了“文字游戲”,在“一次死亡”上做起了文章。
一位業內人士透露說:如果某個煤礦出了事故,礦主明明知道死了4個人,但他故意隱瞞不報,或者故意減緩救援進度,今天從礦井里拉出2個人,向縣一級部門報告稱“因事故死亡2人”;隔幾天,再從井下拖出2個人,再次向縣一級部門報告稱“因事故死亡2人”,這樣事故就能在當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部分當地監管部門因可減輕其所承擔的監管責任也樂得“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狼狽為奸。在瞞報的背后,瞞報者都要編織一張自認為天衣無縫的大網,把事故整個罩住,暗里悄悄地“消化掉”。因此,瞞報常常不是個人或個別行為,而是一種群體行為構成的瞞報“鏈條”。個別地方政府和部門的個別干部表面上“喊打”、暗地里充當保護傘,形成了環環相扣的攻守同盟。
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在調查中指出,山西省大同市左云縣新井煤礦“5.18”透水事故的種種跡象表明:“5.18”事故不僅存在惡意瞞報,同時事故背后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其一,是這樣一個“五毒俱全”的煤礦居然“六證齊全”。原本擁有“六證”就意味著煤礦在設計、管理、安全等方面已經達到了國家規定標準。然而有關部門調查發現,左云新井煤礦非法盜采,嚴重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安全管理混亂、隱患嚴重,而且實際產量超過批準能力的8倍多。其二,是監管不力。新井煤礦離左云縣城僅20分鐘車程,交通便利,占地開闊,礦工們居住的棚戶區像長龍一樣綿延近千米,不用說專門尋找,就是過往的行人也一目了然。然而,這個煤礦居然在那么多監管部門的眼皮子底下堂而皇之地違法、違規長期組織生產。其三是官煤勾結。據查,張家場鄉人大主席就是新井煤礦礦主的親哥哥,同時此人還分管煤礦,其中的關節不說自明。此外,一些社會組織也成為礦主瞞報的幫兇。如由醫院出具虛假的“死亡證明”、藏匿尸體,礦主和地方部門收買記者等等均非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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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報的背后
為什么在國家三令五申和“鐵腕治礦”的大背景下,瞞報礦難的事情還層出不窮,瞞報的背后究竟是什么讓一批人敢于以身試法。簡而言之,瞞報就是各式人等自身利益權衡的結果。
黑心礦主——自私自利。近年來,有關煤礦的暴利的報道不絕于耳。在巨大的利潤驅使下,幾乎所有瞞報的礦主都有一個目的,就是不讓自己的煤礦停產整頓。正可謂,礦上機器一響,就有黃金萬兩。只要瞞報成功,賠給礦工一點錢就不在話下;只要不停產,礦主依然可以把票子數得嘩嘩作響。對金錢趨之若鶩,自然就視死難礦工為草芥了。
問題官員——勾結腐敗。“礦山企業的巷道多深,礦山老板的關系就有多深” 。某些官員與礦主之間存在著利益關系或權錢交易,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官煤勾結。一些問題官員使出全身解數去“擺平”礦難,一是怕利益鏈條受損;二是怕腐敗行為敗露,因此,狼狽為奸,共同瞞報就是成本最低的一條出路了。
地方領導——政績扭曲。此外,由于政府問責制度的施行,部分領導怕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于是也加入瞞報行列,以此逃避責任、騙取政績,暴露出一些地方扭曲的政績觀。事故發生后,一些地方生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影響領導政績,影響當地聲譽。于是在扭曲政績觀的驅動下,達成瞞報礦難的共識,漠視或者是縱容瞞報行為。
地方經濟——利益屈服。左云縣地處山西最北端,是山西眾多的產煤大縣之一。幾年來隨著全國煤炭價格的一路飆升,縣域經濟突飛猛進,然而在一個縣域經濟繁榮的背后卻潛藏著左云縣煤炭開采業的混亂局面。一旦將左云縣的煤礦關停,或者是行業性的停產整頓,對于左云縣來說,這不但意味著關停了黑心礦主的收入,而且意味著關停了當地農民的大部分收入、意味著關停了外地礦工的全部收入,更致命的是,還意味著關停了當地財政百分之九十的收入,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也許正是因為這些情況,以至于讓眾多的礦主有恃無恐。
瞞報不止礦難不休
瞞報總是發生在礦難之后,本文的標題原本應是“礦難不止,瞞報不休”,但筆者以為,一次事故的成功瞞報必然孕育著下一次更大的礦難。據調查,早在“5.18”事故發生前,左云縣就發生不止一起的瞞報事故,積重難返的結果最終也導致今年這起全國最大的煤礦透水事故的發生。
“瞞報不止,礦難不休”。應該看到,瞞報情節比事故的本身更為嚴重!就如左云“5.18”事故,由于惡意瞞報,錯過了事故的最佳救援時間,至使事故發生后2周56名礦工仍然生死未卜;由于有“瞞報”作為最后的護身符,致使礦主敢于漠視安全,草菅人命,敢于“公然向法律尊嚴和政府權威挑戰”;由于各種瞞報手段的運作,政府及監管部門可以公然逃避責任,化解腐敗風險;而且有些人竟能從“瞞報”這一“特殊行業”中獲利!這不能不令人匪夷所思。
法治監督遏止瞞報
之所以會發生如此之多礦難瞞報的事件,主要在于瞞報礦難對于當地官員與礦主來說,都是利大于弊,更為重要的是,瞞報礦難即使被揭露出來后,對于當地官員與礦主付出的成本是很小的,通常他們并不會因此加重責任,特殊情形下,至多官員加重一些紀律處分,而對礦主經濟處罰重一些。因此,要想消除此類惡舉,在民意的譴責和憤怒之外,必須加強制度與法律監督、懲治的力度,落實、調動公眾參與安全監督的積極性。
有人建議,在發生礦難后黑心礦主如果隱瞞不報,拖延救助時間,使得有關部門不能及時采取有力的措施進行營救,由此引發礦工因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身體殘疾或者死亡的,那么就可以視黑心礦主持有一種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生命與健康受到危害而放任其繼續被傷害、殺害的間接故意,可以對其以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理。即使是瞞報的行為沒有造成這種嚴重后果,但由于瞞報礦難可能會產生這樣惡劣的后果以及阻止有關方面調查真相、分清責任、及時對死者家屬進行了撫恤,也應當在追究礦主構成的其他犯罪中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加重對他的處罰,同樣,對于政府官員與礦主一起瞞報礦難的,也要以共同犯罪來追究其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沒有發生嚴重后果的,應當加重對于政府官員的紀律處分。目前,我國正擬修改《刑法》,安全生產設施不達標、強迫他人冒險作業、瞞報事故等都將受到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刑期年限最高將達七年。
但是,要破除礦主編織的利益鏈條,還必須有公眾的監督。讓公眾參與到礦山安全的監督中避免相關制度、法律被一些人“鉆空子”。要建立健全事故舉報機制,鼓勵、獎勵人們舉報揭發礦山事故,讓礦主以及少數官員的謊言能夠被迅速揭穿,讓“黑暗”的瞞報利益鏈條暴露在公眾的監督之下。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是行使公眾監督的重要一環。
此外,要從根本上杜絕礦難的瞞報現象,就要大力張揚礦工等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使得受害者有勇氣、有能力維護自身的權利。
由上我們可以看出,充分利用群眾舉報和新聞輿論監督的多種形式,加大法律、行政、經濟的懲處力度來遏制瞞報現象已是一件刻不容緩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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