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004年4月至7月,江西省因雷擊事故死亡26人,預防雷電災害形勢嚴峻。但某單位負責人卻說:“天要打雷,死傷個把人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一些單位和個人認為雷擊事故不用承擔責任,將一些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也轉嫁在雷擊事故上。自然災害在這里成了躲避責任的“避風港”。
真的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嗎?真的不用負責任嗎?知道真相的人自然會得出否定的答案。江西省氣象部門調查發現,一些單位和企業的防雷裝置長期無人管理,多數單位沒有建立安全工作崗位責任制,沒有防雷安全員,沒有進行過防雷安全教育培訓。有的單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有的甚至對查出的隱患也拒絕整改。可見,由于安全責任的缺位而導致安全工作存在眾多漏洞才是催生災害的真正原因。
類似的新聞以前也有耳聞。今年6月22日,黃河小浪底水庫發生特大沉船事故,事故現場指揮部面對“禁航期間違規出航”“舊船改裝不適合航行”“未配備救生衣”等管理不力的事實,做出的也是“自然災害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的認定。
明明是因責任缺失造成事故,卻說成自然災害,無非是某些人想借此逃避責任追究。
因為如果認定為責任事故,有關管理者就可能“吃不了兜著走”,要面臨查處和嚴厲的責任追究。而說成“自然災害”,那就可以輕松地置身于事故之外。自然災害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發生事故,人又能有什么辦法?況且,自然災害不會說話,無法辯解,也沒有再次“翻供”的可能。這樣,他們就可把責任推得干干凈凈,也就不會有被追究責任的擔心了。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事故看起來好像是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實際是安全責任制不落實,長期疏于安全管理的結果。事故的發生雖然都有一定的客觀自然環境的因素,但這并不能成為責任者“避重就輕”逃避追究的借口。在調查處理中,一定要查清事實真相,分清責任,絕不能讓責任者輕易地以“自然災害”為由蒙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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