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紀委書記李法泉在最新一期的《求是》雜志撰文指出,一些重大惡性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隱藏著腐敗問題。(中新網12月3日)
看了這個報道,筆者認為,在反腐倡廉建設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的今天,李法泉書記的“重大惡性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背后隱藏著腐敗”點正了“穴位”, 增強了反腐倡廉建設的實效性。
改革開放以來,反腐倡廉建設在繼承中發展,不斷取得新的進展和明顯成效,使腐敗現象成為過街老鼠,但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仍然存在。而“重大惡性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背后隱藏著腐敗”點出了當今腐敗現象的隱蔽性。眾所周知,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社會已進入“黃金發展時期”與“矛盾凸顯時期”并存的階段。體制轉換、結構調整、社會變革,在廣度上已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在深度上已觸及人們具體的經濟利益。利益調整凸顯了新的矛盾,群眾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就容易爆發重大惡性事故和群體性事件。而在這些事件背后一定都是隱蔽的官商勾結、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的案件所引發。認識到這個腐敗的新特點,就能使反腐敗工作不斷破解難題,積極探索創新措施,使反腐倡廉建設更加符合客觀實際,更加符合群眾意愿。
分析近年來全國影響較大的群體事件,幾乎都有一個共同的規律:起因很小-基層反應遲鈍-升級為群體性事件-基層無法控制-震驚高層-迅速處置-事態平息。為什么會在沖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領導反應遲鈍,判斷失誤,處理失當,導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除了地方政府的執政能力薄弱外,其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權力缺乏有效監控,致使官商勾結、權錢交易、權色交易腐敗現象產生。 “重大惡性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背后隱藏著腐敗”也點出了今后對待這種腐敗與時俱進的反腐辦法,從快從重地嚴肅查辦以各種手段侵吞國有資產的案件和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把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對人財物管理使用和關鍵崗位的監督作為重點,進一步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進一步合理劃分、科學配置各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權力和職能,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同時加強對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以吸取教訓,堵塞權力“尋租”式的腐敗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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