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近平息的“開胸驗肺”事件,再爆“續集”:為驗肺民工做開胸手術的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被河南省衛生廳通報批評,并立案調查。
河南省衛生廳立案調查“開胸”醫院,是要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嗎?《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鄭大一附院雖擁有較高醫療技術條件,卻不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給疑似職業病人做開胸驗肺手術,并在診斷中作出“塵肺合并感染”的鑒定結論,確實違反了法律規定。對鄭大一附院進行通報批評,并立案調查,于法有據。
但是,反觀“開胸驗肺”事件,最需要反思的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有關方面的不作為及現行職業病法律規定是否存在弊端。
一者,“開胸驗肺”是省市衛生部門不作為的結果。《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但張海超在鄭州振東耐磨材料公司工作患塵肺病后,地方政府衛生部門卻沒有有效作為。
二者,“開胸驗肺”是職業病醫療機構不負責任的結果。張海超在去做開胸手術之前,并非沒有找過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可復雜而繁瑣的手續和程序,把他擋在了門外。如果不是多次上訪甚至和振東公司發生沖突,新密市領導和信訪局的介入協調,鄭州職防所不會進行診斷。可擁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職業病防治所是怎樣鑒定的?一番檢查后得出結論竟是“肺結核”。若非衛生部專家的督導,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不會重新組織會診,更不會診斷出“塵肺病Ⅲ期”。
三者,“開胸驗肺”是相關法律存在明顯弊端的必然。《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申請職業病鑒定者,必須出具由用人單位提供相關檔案和證明。但又規定,職業病鑒定費用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被鑒定為職業病就要享受工傷待遇。這無異于教用人單位拒絕向勞動者提供證明。這就是為什么張海超回原企業開具證明發生沖突卻屢屢無果的原因。而且,法律在規定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才能診斷的同時,沒有相關的法律救濟措施,讓職業病防治醫院事實上可以“壟斷”診斷。
可以說,以上這三個問題,是張海超被逼著“開胸驗肺”的根本原因。站在整個社會的高度,無資質醫院介入職業病診斷,不過是為明顯存在缺陷的職業病防治機制補漏。也許,我們現在最需要做的,是修改規則本身,而不是抱定舊有的、今天看來已不夠合理的規則,來打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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