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民主進程的不斷加快,社會各界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要求越來越高。公安交警部門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重要窗口之一,如何在執法中體現人性關懷,已成為當前社會普遍關注和自身重點思考的問題。筆者結合基層交警執法實踐,試對交通安全管理中如何實行人性化執法進行探討,提出應把握的幾個方面。
一、人性化執法含義
道路交通安全人性化管理的內涵較為寬泛,它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為,如所制定的政策、出臺的管理措施等是否遵循法律、符合實際并代表和滿足了大多數人出行的客觀需要;也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如執法實踐是否做到了“公開、公平、公正”和“合法、合情、合理”。本文重點就后者進行探討。
筆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人性化管理首先應從具體的、微觀的,具有一對一特征的執法實踐做起。這從表象看,是交警的個體行為,而從實質上講,是代表了國家執法,也是交警部門實觀人性化管理的基石。依法管理和人性關懷是一對有機統一體,交警既不是無情的執法機器,也不是濫施同情的“老好人”。忽視了人性關懷的依法管理,會使管理成效大打折扣甚至引發被管理者的抵觸和對立情緒;不堅持依法管理的人性關懷則成了“無水之源、無本之木”,甚至喪失法律的權威性。人性化執法不僅要求交警代表和體現法律的正義與公平,而且要成為行政相對人進一步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引路人”。這也就比單純的嚴格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交警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人性化執法始終貫穿著“群眾利益至上”、“依法管理”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三個基本原則。
(一)群眾利益至上原則。隨著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的不斷提高,民主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強,廣大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的過程中,無論是出于情感的驅使,還是出于理性的考慮,都希望自己的人格得到尊重,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合理需求得到滿足,個人感受得到體恤。因此,在交通安全管理過程中,只有解決好為誰執法,為誰服務、怎樣執法,怎樣服務的問題,積極推行人性化執法,樹立公安交警執法的新理念,才會得到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才會信守以人為本的理念,實現“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和目的。交通安全管理的執法活動,要堅持群眾利益至上的原則,就是要用人民賦予的權利為民維權、為民謀利、為民服務,就是要以群眾的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使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在交通參與過程中盡可能避免和減少損失。
(二)依法管理原則。依法管理原則,也稱依法行政原則。它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執法領域中的具體體現。作為交警部門,擔負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的責任。只有充分履行好職責,執行好法律,才能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人性化執法絕非法外施恩。《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過程中已充分汲取民意,它反映的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維護的是最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作為管理者,首先應擺正自己的位置,嚴格依法管理。從這一意義上講,嚴格依法管理,是最基礎、最主要的人性化執法成分。推行人性化執法不是要降低執法力度。推行人性化執法,實際上就是矯正過去片面強調執法權的傾向,使執法的方式更加貼近群眾,讓群眾由被動遵法到自覺、主動守法,回到真正嚴格、正確執法的軌道,決不是意味著要“放寬尺度”和“從輕發落”。
(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就是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始終要把教育與處罰貫穿于整個執法過程之中。教育和處罰是相輔相成的。當前,交通違法行為涉及到眾多交通參與者的交通陋習,而且大多數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較為輕微。如果一味處罰而不教育就會背離執法目的,而且還會造成警民關系對立;如果只教育而不處罰就會使法律法規變得軟弱無力。所以,只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才會使違法者心悅誠服,充分認識到自身違法行為的危害性,進而自覺糾正違法行為,從而達到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識的根本目的。所謂交通安全管理人性化執法,就是在尊重法制精神、嚴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事務的基礎上,既要維護和保障大多數交通參與者的權益,又要不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尊重其人格,體恤其感受,理解其需求,做到寬嚴相濟、剛柔并蓄,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執法原則。
二、人性化執法應把握的幾個方面
1、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人格
對行政相對人人格的尊重,不僅有助于開展有效的執法管理工作,更有助于樹立執法者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在行政處罰中,執法者與行政相對人是一對不平等的關系,執法者代表國家行使法律,有國家強制力作為保證,占據強勢地位,而客體相對弱小。這種先天形式上的不對等是無法加以改變的。但就人格而言,執法者和行政相對人是平等的,理應相互尊重。作為交警,如果能夠充分尊重被管理者的心理感受和人格尊嚴,真正做到以人為本,以情動人,帶著感情去執法,用心去關注人、尊重人、理解人,幫助人,讓人們感受人道主義精神,感受真情實意,那么就會得到當事人的積極配合。現在,人們越來越希望自己在參與交通過程中,與管理者進行平等,平和地交流。因此,管理者在執法過程中,應盡可能使用柔和的語氣語調。這樣會給當事人親切感和認同感,使當事人感到放松和舒適,可以起到化解矛盾,創造良好社會環境,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當然,對一些惡意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也可以酌情作出嚴厲的警告。但是,無論是和風細雨,還是當頭棒喝,都要時時意識到管理的目的是通過教育或給予某個種類正確、幅度適當的處罰,使行政相對人意識到其行為的危害性。
2、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在交通違法行為處罰過程中,有些民警往往容易忽視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這一環節,甚至有的行政相對人在自行陳述和申辯時,民警對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以及合理建議置之不理,還存在著“你說歸你說,我罰歸我罰”的這種情形。這一方面反映了某些民警在當前的執法活動中,還存在著重實休、輕程序不合時宜的舊思想、老習慣,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在具體行政執法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還更有待于提高。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因此,在執法層面上講,行政管理方必須對行政相對人履行告知程序,而從人性化角度考慮,民警不僅要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而且要在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基礎上,進一步核實情況,依法作出適當的行政處罰。除此之外,當前交警在非現場執法過程中還存在著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值得考慮。非現場執法證據的主要來源是通過視頻抓拍、固定電子警察和流動電子警察獲取的,大多情況下只能確認車輛違法的事實,具體違法駕駛人不詳。因而,在執法的實際操作中,存在著違法車輛的車主事實上并沒有交通違法行為而要面臨處罰的情況。這既有悖于依法管理中應遵循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切實保障車主的權益。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如果車主持有異議,而交警部門沒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確系車主所為的,不能直接對車主作出處罰。
3、充分與當事人進行有效溝通
交警在執法過程中,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和互動,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這既可以說是一個群眾觀念在執法過程中的具體體現,也可以說是交通安全管理中人性化執法休現的前置條件,特別是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猶其顯得重要。我們常常會看到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往往會向其他熟悉交通法律法規的親戚朋友咨詢,而對處理民警的解釋則將信將疑,有的甚至和民警發生爭執,導致事故遲遲得不到依法處理。作為民警,該如何與當事人及時進行有效的溝通,以打消當事人的疑慮,處理好交通事故呢?筆者認為,首先,要拉近與當事人的心理距離;先詢問當事人身體怎樣、車輛損失如何,再問事故的發生過程。處理民警適時地關心,增加人情味,有利于拉近雙方的距離。其次,在聆聽雙方陳述時不偏聽偏信,不輕定責任,不妄下結論。聆聽當事人的陳述一方面傳達了管理者對當事人的尊重,另一方面有利于掌握當事人的情況,而在處理事故過程中,除了以上兩點之外,還能表明管理者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的慎重。反之,很可能面會引起當事人的逆反心理,認為交警處理事情太草率,甚至可能會發生因為當事人不認可事故責任,而拒絕在事實部分簽名,導致事故現場不能迅速移開,影響道路通行。
4、充分為當事人提供便利
當前,交警部門在非現場執法過程中履行的告知程序主要采用登報和郵寄兩種方式,對于大部分駕駛人來說,都知道信息查詢的渠道和方式,能夠及時主動接受處理,但對于外地和偏遠地區的駕駛人來說,違法信息得到的就比較遲,待知道后,往往是次數多,而且已超過處理時間產生滯納金,對此部分受處罰的當事人頗有意見,認為交通管理部門沒有履行及時告知義務,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不符。因此,管理方有必要在盡快將其違法情況告知當事人,而要做到及時告知,一方面要求駕駛人嚴格遵守《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在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時,及時與車輛管理所取得聯系;另一方面則要求管理者不斷提高辦事效率,拓展告知途徑,要采取多種有效途徑告知到交通違法當事人,除使用傳統的方式外,還可利用互聯網網頁、手機短信等新興的通訊渠道發布信息,使交通違法當事人及時、準確地獲知自己的交通違法信息,以防止繼續違法或者因延期接受處罰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對確因特殊情況未收到交通違法信息,造成同一地點不同時間內多次有交通違法記錄的,查證屬實后應當酌情考慮,給予減免處罰。執勤民警在拍攝超速、違法停車等違法行為時,還常會遇到駕駛人要求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從便民利民的角度出發,采納當事人的合理建議,為其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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