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過程簡述
1989年,某鐵路局工程隊在一新建電器車間工地施工,吊裝鋼屋架。鋼屋架質量2.5t、長2l m、高3.04m,存放在距安裝位置8m遠的地方。根據吊裝工藝要求,決定用輪胎式起重機將其吊起再行駛進行倒運就位。吊運時將7人分成南北兩組,以便在屋架前后兩端加以扶持。當輪胎式起重機吊起屋架后,因鋼絲繩吊索拴偏,使其前端離開地面僅300mm左右,而后端卻離開地面l.5m。在行駛時,當起重機司機L某發現輪胎式起重機上的屋架隨路面不平左右擺動可能墜落傷人時,便自動采取緊急措施,制動落鉤。結果將沒有思想準備摔倒在地面上的Z某壓在屋架下面,經搶救無效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1)輪胎式起重機吊鋼屋架時,吊點選擇不當使其出現嚴重偏斜,此時指揮人員和操作司機應予以指出,并放下吊重,重新調整吊點,直至偏斜消除后方可起吊。但當時指揮人員和司機都未及時消除隱患,而是繼續起吊后行駛,屬于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2)所吊鋼屋架較長,起吊行駛過程中應采用牽引索加以控制,但施工人員卻進入起重作業危險區域,在鋼屋架前后兩端直接用手加以扶持,屬于違章作業。
(3)引起重機司機在沒有得到指揮信號的情況下違章操作,擅自制動落鉤將人壓傷,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3.事故應汲取的教訓
在使用起重機械吊裝尺寸比較大或不規則的重物時,應該拴以牢固的溜繩以限制其擺動,并需安排足夠人員進行牽拉。嚴禁施工人員進入吊重或起重臂下等危險區域直接抓扶重物。如果出現斜拉斜吊的情況,起重機司機應該嚴格遵守安全規定,停車落鉤后,待吊點找正調整后方可再進行起吊,杜絕僥幸心理。當遇到(或預見到)危險、緊急情況時,起重機司機應通過有效方式告知指揮人員及配合作業人員,在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下,疏散相關人員,采取妥善的應急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違反何種標準、規定、規程的有關條款
本事故是由于違反如下條款而造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行業標準——汽車式起重機和輪胎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JH87l6-1998)之
10.6不準斜拉斜吊物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之
5.2.2使用單位應根據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復雜程度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如:……安全技術要求細則、操作規程細則、綁掛指揮規程……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DL 5009.l-2002)之
10.1.2起吊物應綁掛牢固。吊鉤懸掛點應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
10.1.3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繩。
10.3.8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如指揮信號不清或將引起事故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指揮人員。
10.3.9操作人員在起重機每個動作的操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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