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2008年1月7日,浙江省上虞市金通華府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一起施下升降機吊籠墜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0萬元。
該工程分為兩期,于2006年1月開工,總建筑面積20.23萬㎡,合同造價約3億元。發生事故的為2期4號樓,18層,主體結構基本完工。4號樓施工升降機為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為升降機),2007年7月9日初次安裝驗收,安裝高度為51m,紹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進行了檢測;8月4日和9月26日進行了二次升高,未經有關部門檢測檢驗,事發時井架實際高度為70.5m。當日13時左右,2名施工人員搭乘升降機到14層進行地面清理。當升降機上升至9層時,吊籠突然整體下墜,墜落至地面。
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施工單位駐地主任、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8名責任人分別受到吊銷執業資格、罰款等行政處罰;施工、監理、勞務、設備制造等單位分別受到相應經濟處罰。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升降機在使用過程中由于曳引輪防鋼絲繩脫槽措施失效,發生鋼絲繩脫槽,造成主軸磨削,發生斷裂,在升降機吊籠整體下墜過程中,防墜安全器未起作用,導致事故發生。
2.間接原因
(1)施工升降機存在產品缺陷,滑輪、曳引輪未設置有效防止鋼絲繩脫槽措施;防松繩開關選用自動復位開關,鋼絲繩松脫時,防鋼絲繩松、斷繩裝置未能有效動作;限速安全器動作時,帶動偏心夾緊輪夾緊導軌的連桿因強度不足而破壞,使防墜動作失效;極限開關選用自動復位型;吊籠和對重底部未設置緩沖裝置。
(2)防墜安全器未進行有效封閉,內外粘有大量黃油和雜物。
(3)升降機二次升高后,未進行檢測檢驗,未做防墜試驗。
(4)施工現場對升降機的維護、保養不到位,未在設備運行前檢查曳引輪、鋼絲繩等關鍵部位。
三、事故教訓
這起事故暴露出升降機制造單位未能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備的安全裝置未正確選型,產品質量不合格,給施工現場安全使用埋下重大隱患;升降機在使用過程中沒有及時維護、保養,二次升高后檢驗檢測工作把關不嚴;施工、監理單位未對升降機安全狀況進行有效艙理。
四,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施工升降機曳引輪防脫槽裝置失效造成主軸削磨斷裂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的發生暴露出生產制造單位產品質量低劣、日常使用過程缺乏維護保養等同題。我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施工機械安全裝置是機械安全的基本保證。在這起事故中,幾道防護措施均失效導致了事故的發牛。一是曳引輪防鋼絲繩脫槽措施和防松、斷繩裝置失效,在使用中,鋼絲繩從曳引輪上脫槽,進入齒輪箱與曳引輪之間間隙,使主軸被鋼絲繩磨削而斷裂,升降機吊籠整體下墜。二是在下墜過程中,兩只限速安全器因關鍵零件強度不足斷裂而失效。三是兩只防墜安全器因內部沾有大量油污,吊籠處于非自由落體運動,防墜安全器未動作,造成兩套防墜裝置均未有效工作。四是井架底部未設置緩沖裝置,結果造成人員死亡。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把好升降機安裝、提升的驗收和檢測檢驗關,加強設備日常的維護和保養,加強班前自檢,加強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升降機的日常管理,發現事故隱患或不安全的施工行為及時制止或上報,確保安全生產。
2.確保產品質量是施工機械本質安全的保證。根據國家標準《施工升降機》、《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規定,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在設計制造中應確保以下設施、裝置安全可靠:一是滑輪或曳引輪應有防止鋼絲繩脫槽的措施;二是極限開關應選用非自動復位型的,吊籠越程超出限位開關后,極限開關須切段總電源使吊籠停車;三是防松繩開關應選用非自動復位型的,當兩條鋼絲繩其中一條出現相對伸長量超過允許值或斷繩時,該開關切斷控制電路,吊籠停車;四是防墜安全器應防止由于外界物體侵入或因氣候條件影響而不能正常工作。五是人貨兩用升降機,其底架上應設置吊籠和對重用的緩沖器。升降機制造單位應嚴格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生產制造設備,把好產品質量關、監測檢驗關,確保設備的本質安全。
3.做好施工機械進場檢驗至關重要。對于施工升降機這類容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機械設備,施工單位特別是總包單位一定要做好其進場檢驗工作。不僅要檢查設備的相關資料是否齊備,還要監督設備產權單位對升降機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并督促其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等。注意其主體結構、傳動系統的可靠性,還必須經過試驗驗證其安全防護裝置的靈敏度、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