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2008年3月22日,湖北省鄂州市福源•江域藍灣小區工程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吊籠墜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9.2萬元。
該工程總建筑面積4.65萬㎡,高24層,其中l~3層為商鋪,3層以上為住宅,于2007年5月開工,事發時,工程已施工到22層。發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機為人貨兩用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型號為ss(R)一80。2007年10月由制造單位出售并負責安裝。3月22日13時左右,施工單位3名施工人員裝載3手推車混凝土、1手推車水泥砂漿搭乘工地升降機,當升降機上升運行到20至2l層區間時,電氣控制系統突發故障,卷揚機的電動機失去動力,電磁制動器處于開啟狀態,吊籠開始從上升運行轉為自由下滑,在20至13層區間,吊籠上兩只防墜安全器中有一只先后動作兩次均未能使吊籠有效制停,吊籠墜落至地面,造成人員傷亡。
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項目經理、升降機操作工、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8名責任人受到撤職、辭退、暫停執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施工、監理、升降機制造等單位分別受到相應經濟處罰;對建設、施工、監理及政府有關部門在全市范圍予以通報批評。
二、原因分析
l.直接原因
升降機在運行中電器控制系統突發故障,導致卷揚機失去動力,電磁制動器處于開啟狀態,自動抱閘不能閉合,吊籠失控下墜;下墜過程中,吊籠上兩個防墜安全器只有一個動作,未能有效制停自由下滑的吊籠。
2.間接原因
(1)升降機制造單位未按照安裝說明書安裝升降機限速器重錘,只是用鐵絲把重錘捆綁在門架上;升降機安裝后,未自檢、未出具合格證明、未驗收,就將升降機交付使用;升降機每次加節后,未對設備進行調試和校驗,未經過檢驗部門檢驗,使設備帶病運行。
(2)施工單位在升降機未經檢測檢驗,未驗收并未辦理驗收手續的情況下投入使用,且升降機司機無證上崗,施工人員違章擅自操作。
(3)監理單位未對升降機安裝使用過程進行程序監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未進行有效臨督。
三、事故教訓
這起事故暴露出升降機在生產、安裝、使用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升降機制造單位出具的產品合格證與發生事故的升降機產品編號不符,發生事故的升降機無產品合格證;在升降機安裝、使用過程中未按有關規定把好自檢關、驗收關、調試關和檢測關;施工、監理單位未對升降機安全狀況及特種作業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有效監理,教訓深刻。
四、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施工升降機電控故障導致卷揚機喪失動力,同時防墜保險裝置失效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的發生暴露出該工程施工升降機在生產、安裝、檢驗和使用過程中都存在缺乏有效監控等問題。我們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做好以下幾方面上作:
1.強化設備檢驗和審核。在這起事故中,事故升降機的出廠編號與制造單位提供的產品合格證的出場編號不符。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升降機的產權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交“5證1書”(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升降機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建筑起首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出具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使用單位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每次進場拆立后必須經技術試驗以確認結構及傳動系統符合要求,并要對各項安全技術裝置按要求進行試驗,例如施工升降機的防墜落裝置。
2.加強起重設備日常的監督管理。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升降機的安全管理應嚴把設備備案、安裝自檢、檢測驗收、使用備案四關,按規定程序進行技術試驗(包括墜落試驗),加強日常的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加強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及人員安全教育,保證設備設施運行安全。租賃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定期對在用升降機及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3.加強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的審核與檢查。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審核升降機原始技術資料;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審核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監督檢查日常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