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8年7月21日,四川省重慶輪船公司樂山分公司所屬“川運24號”客輪載客322人(含船員23人),從宜賓駛往樂山,于下午3時10分行至犍為縣峰子灣水道,發生客輪翻沉,死亡、失蹤共計166人,直接經濟損失1830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這次特大沉船事故的發生,雖然與岷江河流水情較復雜有一定關系,但主要是當班船長思想麻痹,駕駛操作不當,忽視安全生產造成的。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川運24號”客輪值班船長羅某忽視安全生產,選擇航線不當,駕駛操作失誤,是造成這次特大沉船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本應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已落水死亡,故不再追究。
2.四川省重慶輪船公司樂山分公司副經理陳某,分管公司生產和安全工作,平時對船員忽視安全教育,管理不嚴,對岷江河段安全航行的具體措施落實不夠,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決定給予其撤職處分。
3.四川省重慶輪船公司樂山分公司經理康某,是該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安全管理督促不夠,特別是對高級船員要求不嚴,對此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鑒于康某在事故發生后能接受教訓,工作積極,表現較好,群眾反映工作實在,給予康某行政記大過處分,并按有關規定,處以本人月標準工資50%的罰款,停發6個月獎金。
4.四川省重慶輪船公司經理李某,身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新形勢下對船員特別是高級船員的安全思想教育抓得不緊,管理不嚴,對該公司船舶航行河段不安全隱思缺乏調查研究,幫助駕駛人員注意提高操作技能總結安全航行經驗不夠,對此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并按有關規定,處以本人月標準工資30%的罰款,停發3個月獎金。
5.四川省重慶輪船公司副經理李某,分管安全生產,協助經理抓安全工作,檢查督促下屬單位工作不力,但監于該同志任職時間不足1年,免于行政處分,處以本人月標準工資30%的罰款,停發3個月獎金。
6.重慶市交通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對航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夠,對此次事故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寫出書面檢查報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