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經過
2007年8月14日下午16:00時左右,張家港市某企業擠壓車間,帶班長王某對7號機鋸床進行巡檢時,發現該機鋸床冷卻水泵不出水,王某在沒有聯系電工的情況下,私自打開鋸床電控箱進行檢查,不慎左手觸及箱內220V線頭,導致觸電。16時17分,車間職工發現后立即切斷7號機電源,并向公司領導匯報,公司立即組織救援,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將王某送醫院搶救,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
1、事故的直接原因:職工安全意識不強,在沒有聯系電工的情況下擅自打開鋸床電控箱進行檢查,導致了觸電事故的發生。
2、事故的間接原因: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沒有真正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安全責任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設備檢修作業、安全獎懲制度。對職工的不安全行為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機制;對職工缺乏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導致職工安全意識不強、素質差,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識;對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規定,未做到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持證運行;對作業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未掌握作業現場的安全動態,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監管不到位,未及時消除各類不安全因素。
三、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帶班長王某,安全意識不強、安全知識缺乏,非專業電工擅自檢修電氣設備,導致事故發生。王某對該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2、擠壓車間主任賈某,未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對職工缺乏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對作業現場安全監管不力,職工的不安全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查糾。賈某對該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企業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設備管理員陳某,對本廠設備的巡檢不到為,未及時掌握本廠設備的安全狀況,沒有及時消除生產現場的不安全因素。陳某對該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企業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設備部部長景某,作為公司設備、安全主管,未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對職工缺乏有針對性安全教育與培訓;對設備檢修作業管理混亂,對生產現場督促檢查不力,沒有及時消除作業現場的不安全因素。景某對該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企業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嚴,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完善;對職工缺乏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職工安全意識、安全素質不高,“三違”現象沒有得到及時查糾;對生產現場缺乏全面的安全監管,沒有采取扎實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時消除各類不安全因素,導致了”8.14”事故的發生。企業主要負責人許某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該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安監部門對該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許某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企業必須深刻吸取 “8.14”事故教訓,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科學發展”觀念,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檢修作業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產長效管理機制,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2、加大對職工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力度,督促職工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利用各種手段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全員安全意識和能動性,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杜絕“三違”現象,促使全體職工轉變思想,從“要我安全”轉變成“我要安全”。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必須持證運行。
3、加強對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管,認真排查安全管理薄弱環節,查找事故隱患,及時消除各類不安全因素,采取扎實有效的安全措施,確保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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