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3日 火災)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王某因吸煙,引起噴漆臺易燃物體燃燒,導致電扇車間三幢廠房和室內設備及產品均被燒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0余萬元的嚴重后果。王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
1987年3月3日,某電機廠電扇車間油漆工段長兼操作組長王某,同本班女油漆工周某上大夜班。凌晨1時40分,王某將點香煙未滅的火柴梗扔在噴漆臺上,即刻引起噴漆臺上易燃物體燃燒,給國家財產造成巨大損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違反規章制度,在禁火區域內吸煙。王某身為油漆工段長兼作業組長,明知在油漆工作場所禁止用火,卻違反制度,在禁火區抽煙,并隨意將未滅的火柴梗扔在噴漆臺上,導致重大火災。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加強安全教育,樹立防火意識。使每個職工牢記防火規定,作到自覺遵守,自覺執行和維護。
下一篇:領導玩忽職守 釀成森林大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