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9日 火災)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8年12月9日23時,天津市化工輕工業公司漢溝倉庫發生特大火災。燒毀精奈、純堿等化工原料、引進設備及庫房三座,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347萬元。
1988年12月9日18時至19時50分,天津市北辰區雙街鄉小街村裝卸隊在市化工輕工業公司漢溝倉庫內,為該庫往火車皮內裝純堿。裝車任務完成后,裝卸工陳某某站在庫區老罩棚西側的第一個精萘(易燃化工原料)垛的東北角下吸煙,而后在給火車皮蓋苫布過程中,陳又站在該原料垛垛頂上吸煙,并遺留下火種。當晚23時許,陳遺留在垛頂的火種在苫布上長時間陰燃后,燃到苫布簇擁處時熱量積聚,隨之出現明火,迅速將精萘引燃,導致特大火災事故。燒毀庫房三棟(建筑面積6000余平方米)、精萘、純堿、橡膠、樹脂等化工輕工原料,以及天津市渤海啤酒廠代存在該庫的引進啤酒灌裝生產線,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347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裝卸工陳某某違章在庫區內吸煙,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陳某某應對此負有直接責任。該礦領導對職工、民工忽視安全教育,是導致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重要原因,侯某某、魏某某、劉某某、王某負有重要責任。
陳某某明知倉庫區域內禁止吸煙的規定,卻隨意在禁煙區內吸煙,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釀成特大火災事故,其行為觸犯《刑法》第115條之規定,構成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重大事故罪。
侯某某身為倉庫主任兼安委會主任,對安全防火工作不重視,在貫徹倉庫安全防火細則工作中,僅在會上布置未進一步檢查落實,以致有些職工不清楚防火細則,在工作中未盡安全防火職責,尤其在民工管理工作上漏洞較大,對裝卸隊民工在庫區內吸煙的問題,始終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以致造成民工吸煙而釀成特大火災事故。其行為觸犯《刑法》第18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魏某某身為倉庫業務股副股長,對安全防火工作不重視,特別是在貫徹該倉庫制定的安全防火崗位制細則工作中,違背領導關于將該細則傳達到全體職工的要求,未向股內全體人員傳達,使職工對防火安全細則不清楚,致使有的值班人員忽視安全防火工作。其行為觸犯《刑法》18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劉某某、王某身為倉庫巡邏、門衛值班人員,在值班時違反規定,擅離職守,不履行職責,在當晚20時至23時三個多小時時間內,未進行巡邏檢查,以致未能發現火情隱患。其行為觸犯《刑法》18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依法決定對侯某某、魏某某、劉某某、王某以玩忽職守罪免予起訴。陳某某以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重大事故罪提起公訴。北辰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上一篇:四川巴縣紅旗農場黃矸園藝場火災
下一篇:擅離職守 淪為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