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3年5月18日,江蘇常州市某化工助劑廠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輕傷,炸毀車間4間,損壞生產設備一套。
5月18日8時左右,由副廠長楊某帶領三名工人清除減壓蒸餾釜中的沾釜殘碴(未反應的2·4——二硝基氯苯及氟化反應的副產物)。采用的方法是3人在上面通過手孔用鐵棒往下捅,一人在下面通過釜底放料閥孔向上捅,當時,曾接一盞220V普通白熾燈作臨時照明。在清釜過程中,下面一人突然聽到“蓬”一聲,就見火從放料閥孔噴出將面部燒傷,即離開現場。這時釜蓋也被沖開,車間屋頂被打開一個洞,全車間頓時起火燃燒,上面的三人當場死亡。在三層平臺上的氟化釜操作工,因無法經過二層平臺逃生,被大火燒死。到10時許,車間大火被消防隊員基本撲滅,但車間內一只裝有約200Kg2·4——二硝基氯苯的氟化釜,因受高溫發生爆炸,氟化釜碎片飛離現場100多米,將車間炸毀。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用鐵棒消除減壓蒸餾釜殘碴時,鐵棒撞擊釜底放料閥產生明火致使殘碴燃爆,但在操作中燈泡破裂產生明火也不能排除。
2.企業沒有安全操作規程,又沒對檢修、操作人員進行培訓,使職工在操作過程中,無章可循,冒險蠻干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3.企業領導法制觀念淡薄,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在生產工藝不成熟和車間設備布局不合理的情況下,冒然生產2·4——二氯氟苯,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楊副廠長違章指揮工人在禁火區用鐵棒及白熾燈從事化工檢修工作,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本人已死亡,不予追究。
2.楊廠長拒不執行縣有關部門專門召開的2·4——二氯氟苯產品安全生產會議紀要精神;未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擅自生產2·4——二氯氟苯;拒不執行縣安委會發出的“應立即停產限期整改”的決定。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橫林鎮工業公司周副經理,分管產品的審報和企業管理工作,參加縣召開的2·4——二氯氟苯產品安全生產專門會議后,未能及時落實會議紀要精神,未采取果斷措施,督促該廠停產整頓,應負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