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6日18時43分,一建公司49處劉店項目部發生一起井筒墜人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1萬余元。
統計屬別:礦建施工
發生時間:2006年10月6日18時43分
發生地點:淮北礦業集團公司劉店煤礦主井
事故類別:其他事故(井筒墜人)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21萬余元。
傷者簡況:呂某,男,34歲,初中,掘進工,本工種工齡1年,協議工,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經過和搶救過程
(一)事故經過
2006年10月6日18時43分,劉店項目部六隊、三隊共同進行主井裝載硐室上部開口施工,硐室開口寬度7.5米,高度2.5米。已由上一班放炮開口,進尺1米。放炮后由劉某班接班,當時在井下作業的人員是:跟班副隊長丁某,班長劉某、李某、副班長劉某、工人劉某、呂某共6人。隊長劉某安排本班工作為落臨時盤3米、鋪設工作臺、打錨桿、掛網、噴漿。本班接班時間12時15分,接班后落臨時盤和搭工作臺,工作臺用2根3寸鋼管、2根2.5寸鋼管、2根150毫米×100毫米×3.5米方木,并用8號鐵絲綁牢在撐木上。臨時盤上一周有圍欄,圍欄用直徑為37毫米的鋼管做立柱,立柱間距1.6米,纜繩高1米。臨時盤位井深620.9米處,距離盤下水面3米,水深7米。開口處剛放第一茬炮,正在打錨桿,臨時盤和開口之間還沒有形成護欄。
18時40分當班全部錨桿眼已施工完成,只剩右手幫三個錨桿眼沒安裝完錨桿,最后一個錨桿眼已經打夠深度,由劉某扶錨桿機準備將其撤下,呂某去臨時盤取錨桿準備安裝,由劉某一人撤錨桿機有困難,呂某回來幫劉某撤錨桿機,此時呂某佩帶的保險帶沒有生根,行走時突然從臨時盤與工作臺邊緣縫隙墜落,墜落時間18時43分。
(二)搶救過程
呂某墜落后,臨時盤上人員立即下放梯子并讓何某下去打撈,但沒有發現呂某。當班班長劉某和調度員任某共同下去打撈仍沒有發現,同時組織排水打撈。10月7日3時45分將呂某打撈出來,升井后立即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在臨時工作盤工作時安全意識淡漠,沒按規定佩帶好安全帶,施工地點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對職工培訓教育不力,轉崗安全培訓不規范、不到位,對新環境下立井施工的防墜措施培訓針對性不強,內容不深入、具體。
2、貫徹落實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補充措施不到位。
3、職工安全意識不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重點部位沒有盯住現場,及時制止違章行為。
三、事故教訓和防范措施
為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防范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今后要嚴格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堅決糾正違章作業。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從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佩帶和使用保險帶,造成墜落溺水事故。因此要狠反“三違”,加強職工自身安全意識的教育,提高每個職工的安全意識。
(二)加強和規范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嚴格把住入口關,施工單位要依法規范培訓工作,落實全員安全培訓計劃,新工人和轉崗等培訓內容必須規定由四級以上(含四級)培訓機構組織落實培訓。參加培訓的人員,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合格方準上崗。加強對新上項目和工程收尾、工程或隊伍(人員)轉換時的安全培訓工作。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培訓工作的檢查,從源頭上堵住不合格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加強職工互保聯保制度的落實,有效發揮互保聯保作用。
(三)進一步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科學組織施工。要根據硐室施工“立轉平”的特點,正確處理各道工序與相關安全措施的關系,及時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強化現場跟班管理。嚴格落實干部跟班值班制度,加強隱患排查力度,及時發現并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確保在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施工。
(五)要嚴格落實“一井一制”監管職責,對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等方面嚴格監督檢查。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對責任者的處理
這是一起因職工違章作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高空墜人、溺水死亡的責任事故。
(一)項目部跟班副隊長,是施工現場第一責任人,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臨時盤工作時未發現呂某佩帶保險帶沒有生根,沒有能及時制止違章行為,安全防護不到位,造成事故,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二)項目部跟班隊長,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淡漠、違章作業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行政罰款2000元。
(三)項目部安全經理,分管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和培訓工作,對項目部安全管理和職工教育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并處行政罰款2000元。
(四)項目部生產經理,分管項目部的生產安全和協調管理工作,對項目部安全管理和職工教育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行政罰款2000元。
(五)項目部經理,是該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項目部安全管理和職工教育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負有主要責任。落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值班和隱患排查不到位,安全防護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六)駐劉店項目部安監站長,當班施工中安全檢查不到位,未發現呂二昌保險帶沒有生根,安全防護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決定給予撤銷項目部安監站長職務的處分。
(七)處安監處長,包管該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對項目部安全管理和職工教育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安全檢查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行政罰款2000元。
(八)該處處長,對項目部安全管理和職工教育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并處行政罰款2000元。
(九)該處黨委書記、副處長,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重視不夠,負有領導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罰款2000元。
[點評]
這是一起因職工違章作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高空墜人、溺水死亡的責任事故。
這起事故發生在采取安全措施的過程中,因施工地點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和職工違章作業造成的。對新環境下立井施工的防墜措施培訓針對性不強,不夠深入、具體也是事故的重要原因。必須加強對工程或隊伍(人員)轉換時段的安全培訓工作,要有針對性。根據施工內容的不同特點,正確處理各道工序與相關安全措施的關系,及時完善防范措施。
要牢固樹立中央企業的安全責任意識,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以對黨的事業和對職工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認真落實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深入現場解決實際問題。注重生產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要知道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向精細管理要安全。
發動全體員工在施工現場進行危險和危害因素辨識,對生產過程中進行的每一項活動都應當認真地想一想,安全措施還有沒有落實不到位的地方;在每一個細小的環節,都要找一找還有沒有可能出現意外情況的“漏洞”。凡
是想到的和查到的,必須采取預防措施,關鍵的環節或關鍵的時刻必須盯在現場。
通過干部下井帶班,在與一線職工零距離的接觸中,了解他們的工作和安全情況。在施工現場,把一系列安全施工、操作技能傳授給職工,使職工會思考、會操作、會處理故障、會轉危為安、會居安思危。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能夠做正確的事,正確地做事,把事做正確。這對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調動職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筑牢企業的安全防線,實現安全發展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