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日期:1981年9月19日8時45分。
發生事故地點:包頭第一熱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事故簡要經過:
第三工程處二隊擔負蒸發站二層框架吊裝工程。18日下午5時左右進行3號軸線屋架吊裝時,由于3號柱的吊裝操作架礙事,起重班長肖xx、副班長郭xx要求架子班將此架子12m標高處兩塊礙事的腳手板及3根小橫桿拆除,并放在一起緊靠3號柱。
19日上午8時20分左右,郭站在3號(12m處)柱吊裝操作架的兩塊活動的腳手板上,指揮11t汽車吊進行行車梁吊裝。當構件起吊到12m左右時,郭吹哨停鉤,指揮吊車向南轉桿。準備由3、4號柱間就位。當行車梁前部進入2/3時,由于吊點不平衡,后部略高蹭著了3號柱操作架北側小橫桿的端頭,當時郭指揮停車,為了讓行車梁和架子分開,又繼續指揮起扒桿,這樣被掛著的小橫桿東頭又隨著構件繼續南移,造成操作架西側被撐開,腳手板脫落,郭從12m墜落至0m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郭指揮有誤,當構件與架子相掛時,應指揮落鉤排除險情,但卻錯誤地指揮起鉤,造成架子被撐開而墜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指揮人員站的位置不當。吊裝前,郭知道腳手架個別橫桿因礙事已先解開,但又站在解開后的活動的腳手板上指揮,違章冒險作業,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預防措施:
(1)架子臨時拆開的部分必須掛牌或設專人監護,未恢復前任何人不得攀登。
(2)施工措施的編制必須切合施工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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