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06年11月15日上午,安鋼第二煉軋廠機修車間煉鋼鉗工工段長郭XX,根據夜班值班人員反映精煉爐下料套堵料情況,通過副工長張XX安排喬XX和皇甫XX到現場查看,郭XX開完車間調度會后也來到現場,通過檢查確認下料套內有異物。9:30分,郭XX安排皇甫XX、王XX、張XX拆卸下料套下法蘭螺絲,打開下料套取出堵塞鋼板,而后組織回裝。工作過程中,郭XX發現下料套上法蘭有兩處螺絲松動,就安排喬XX緊上法蘭螺絲,自已和其他三人配合緊下法蘭螺絲,上午10:00時,喬XX (男,55歲,鉗工,本工種工齡38年)從精煉爐蓋和平臺縫隙間墜落地面(高7.5米),現場人員將其送往安鋼職工總醫院全力搶救,于12時40分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類別:高處墜落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7.7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
通過現場勘查、分析,發生此次事故原因為:
1、喬XX自我安全防護意識差,違反檢修安全規定,未系安全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檢修現場無警示標志,安全設施存在缺陷,是本次事故的物質原因。
3、工段長郭XX未進行安全確認,末盡到安全監護職責,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4、第二煉軋廠安全教育不到位,機修車間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職工安全意識差,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未能落到實處,安全監護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事故性質認定
聯合調查組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分析,認為是這一起安全設施的不完善和違章冒險作業造成的責任事故。
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死者喬XX違返檢修安全規定,未系安全帶,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但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2、第二煉軋廠機修車間煉鋼區一組組長張XX,作為班組安全負責人,違反檢修安全規定,違章冒險作業,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3、第二煉軋廠機修車間煉鋼維修工段工長郭XX,作為工段安全負責人,帶頭違章冒險作業,未盡到安全監護職責,對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4、第二煉軋廠機修副主任王XX,負責車間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基礎管理不到位,各項管理制度執行不力,對事故負有進接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第二煉軋廠機修車間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安XX,對職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負有全面責任,給予行政記處分。
6、第二煉軋廠主管安全生產的副廠長張XX,對職工安全教育和安全規章制度的落立負主管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7、第二煉軋廠廠長趙XX,是第二煉軋廠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職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8、其他有關責任者,責成第二煉軋廠根據公司及本廠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處理,并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備案。
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1、針對“11.15”事故,立即召開層于部會,通報事故原因,要求迅速傳達事故經過,結合各崗位進行全面徹底的隱患排查和整改。
2、加強高空作業安全管理。重新對高空環境中的設施進行仔細專項排查,完善各項安全措施。
3、加強對臨時性、搶修型工作的安全管理,安全監護人必須首先確認安全后才能工作,同時科室、車間領導工作安全規范化,實行簽單制、工作票制。
4、堅持以人為本,逐個核查各崗位職工情況,根據個人素質和能力合理調整工作崗位。
5、組織管理人員和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公司、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增加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增強職工規則意識、自我防護意識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