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名稱:山西豐喜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臨猗分公司
二、事故發生時間:2006年9月19日9時40分左右
三、事故發生地點: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三分廠凈化車間脫硫富液槽處
四、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五、事故級別:死亡事故(死亡2人)
六、事故類別:高空墜落
七、企業基本情況
山西豐喜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臨猗分公司,前身為臨猗化工總廠。1970年開始籌建,1998年6月,與省內6家化肥企業聯合組建了豐喜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山西省最大的合成氨、尿素、甲醇生產企業,共有員工4600余人,年可實現銷售收入7億元,利稅1億元以上。
八、死者基本情況
死者:杜甲虎,男,36歲,山西夏縣人,生前系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三分廠凈化車間工人。
死者:李萬勤,男,45歲,山西萬榮縣人,生前系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三分廠凈化車間工人。
九、事故經過
2006年9月19日早8時許,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三分廠凈化車間召開會議,會上車間主任秦光興安排給車間脫硫富液槽安裝蒸氣管,由車間副主任衛仰臣負責安裝。會后,衛仰臣派該車間工人李萬勤、杜甲虎、解先鋒等人去安裝蒸氣管。當工作至9時40分左右時,正在富液槽上監火的杜甲虎說要下去,在其走到槽爬梯口時被氧氣帶絆倒,頭向槽下倒去,李萬勤、解先鋒發現后,就拽住杜甲虎的衣服,解先鋒隨即被杜甲虎帶下,杜甲虎跌在地上,李萬勤掉入富液槽內。事故發生后,杜甲虎、李萬勤、解先鋒三人被送往臨猗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杜甲虎、李萬勤二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十、事故原因分析
經調查和現場勘查,導致此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習慣性違章。杜甲虎、李萬勤在沒有系安全帶的情況,進行高空作業。間接原因是:一、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二、現場監護不到位;三、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落實不到位。
十一、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三分廠凈化車間工人杜甲虎、李萬勤,嚴重違反《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在未系安全帶和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進行高空作業。杜甲虎、李萬勤對此起事故占有直接責任,鑒予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三分廠凈化車間安全員楊永杰,對本車間富液槽安裝蒸氣管施工現場檢查不到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安全監護人員;未能及時發現杜甲虎、李萬勤等人未系安全帶的問題。楊永杰同志對此起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楊永杰同志處以1000元罰款。
(三)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三分廠凈化車間副主任衛仰臣,在其對杜甲虎、李萬勤等人安排給富液槽安裝蒸氣管后,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也未對杜甲虎、李萬勤等人強調應注意事項。衛仰臣同志對此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衛仰臣同志處以1000元罰款。
(四)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三分廠凈化車間主任秦光興,對富液槽安裝蒸氣管現場存在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未設立安全監護人員等問題失察。秦光興同志對此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秦光興同志處以500元罰款。
(五)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三分廠廠長李世保,作為三分廠安全第一責任人,對該分廠凈化車間存在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失察。李世保同志對此起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李世保同志處以500元罰款。
(六)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副總經理茹少普,作為分管安全的領導,雖然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還存在著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不到位等問題。茹少普同志對此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茹少普同志向市安監局寫出書面檢查。
(七)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建議給予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處以3萬元罰款。
十二、防范措施
(一)豐喜集團臨猗分公司要立即在全廠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要查思想、查制度、查隱患、查落實,真正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此類事故的再度發生。
(二)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在落實上下功夫,加強對工作現場的監督檢查力度,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
(三)要切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力度,認真吸取“9.19“事故教訓,堅決杜絕有章不循,無章可循,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的現象。
(四)加大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工作,夯實基礎,狠抓落實,使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形勢得到根本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