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時間:2009年12月11日16時30分
事故類別:高空墜落
傷亡情況:一人重傷
事故經過:
2009年12月11日16時30分左右,攀冶機電分公司機安一處在攀煤干熄焦工程安裝提升機卷揚鋼絲繩(每根長110米,直徑33.5毫米,共4根)時,由于鋼繩過長,又是高空作業,經項目部現場管理人員多次磋商后,確定作業方案為:將鋼繩盤成四股,利用塔吊吊至51米平臺上,再將鋼繩頭子拿出來從平臺中央的安裝孔洞(長3米×寬2米,原安裝有蓋板,施工時臨時拆開)逐漸放到47米平臺的卷揚滾筒上進行安裝,在往下放鋼繩時,由于鋼繩是四股,需要將鋼繩理順后往下放,直到放完為止。本次作業人員為:李×(機安一處職工,班長,鉚工),王××(機安一處職工,架工,指揮吊車),林××(機安一處職工,男,34歲,鉗工,本工種工齡5年),王××(勞務工)共4人。在安裝第三根鋼繩時,王××在西南側指揮吊車,李×和王××在西側與站在東側的林××(離孔洞邊緣1米左右)三人在邊理順鋼繩邊往下放鋼繩過程中,由于鋼繩自身較重,新鋼繩油較多,下落很快,鋼繩還未理順,林××反應不及,被突然下滑的鋼絲繩將其右腿帶入孔洞,墜落至47米平臺上。事故發生后,李×及時通知了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施救,機安一處現場管理人員于16點30分左右將受傷人員林××送至攀鋼總醫院進行救治,初步診斷為右膝關節脫位,右側肋骨2-3處骨折。
事故原因及性質:
1、直接原因:
(1)林××自身安全意識不強,理鋼絲繩時站位不當。
(2)孔洞蓋板拆開后,孔洞、臨邊無安全防護措施。
2、間接原因:
(1)現場管理人員對潛在的隱患確認不夠,現場監管不力。
(2)安全防范技能培訓不夠深入,安全技術交底不細,對下放重量大的鋼繩應對鋼繩進行分段固定后,分段下放,以防止已下放的鋼繩自重將整個鋼繩拖走的措施沒有交待。
3、事故性質
此次事故屬責任事故。
預防措施:
1、要求所有作業人員,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認真展開班組討論,認真排查現場隱患,無措施,無責任人不能復工。
2、尤其對施工現場的高空作業防護、施工孔洞和臨邊防護全面檢查,同時加強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交底,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
3、工程處要進一步加強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隱患排查清楚,措施落實到位,管理履責實效。
4、凡較大危險性作業危險場所,工程處必須派專人跟班作業,落實專項措施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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