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動葫蘆吊鉤墜落造成傷亡 之一
事故發生時間:1991年1月14日15時10分
雞西市恒山醬菜廠(地址:雞西市恒山區)腐乳車間主任找生產廠長趙海濤反映車間人員不足,于是趙決定把工人江美玉臨時調到該車間裝卸。江在下午二時到腐乳車間后,看到工人姜波正準備用電動葫蘆提升機往二樓送一車豆腐盤子,于是江主動跑駢操縱提升機。當提升機的吊盤上升到位后,江站在提升機吊盤底下,結果提升機吊盤卻突然墜落,將江當場砸傷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該提升機電動葫蘆起升高度限位器在二個月前損壞后,電工將其拆除一直未修復,使其失去超限位保護功能,致使吊盤上升到極限位置繼續上升,將鋼絲繩拉斷。
根據《鋼絲繩電動葫蘆安全規程》應設總電源接觸器,在操縱位置應設緊急斷電開關,其緊急斷電開關應接在總電源接觸器控制回路中,應能切斷各機構總電源。當起升高度限位器失效后,操縱緊急斷電開關切斷總電源,停止吊鉤繼續上升,可防止絞斷鋼絲繩,避免吊鉤“沖頂”墜落。而該電動葫蘆卻未設緊急斷電開關。
該單位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電動葫蘆提升機無安全操作規程;受害者系非操作人員,違間操作,違章站在吊盤下。
2.電動葫蘆吊鉤墜落造成傷亡 之二
事故發生時間:1994年10月22日10時50分
黑龍江省查哈陽農場糧油加工廠精米車間,新分配到該車間的電工田坦平自己跑到四樓想把懸在一樓的電動葫蘆吊鉤提升到二樓至三樓之間,為吊自動稱做準備。當合上電閘,按了上升電鈕,當吊鉤升至二、三樓之間時,又按停止電鈕,結果吊鉤沒有停止卻繼續上升,于是他慌忙跑到控制箱那觀看,結果發現磁力開關粘住,失去控制作用,接著,他便急忙拉開總控制開關,但這時吊鉤已升到了電動葫蘆頂部,其固定鋼絲繩的繩夾已卡入電動葫蘆的護析觀內。這時車間副主任張達正好從外面進入車間,發現這一情況便跑到四樓將田坦平批評了一頓。而這時,正好接近中午下班時間,當王金權剛走到樓門口,就聽身后一響聲,回頭一看,電動葫蘆吊鉤掉下來,砸在孟令海的頭部,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電動葫蘆未按安全要求設置起升高度限位器;手電門上未按安全要求設置緊急斷電開關;其磁力開關時常出現粘連及時檢修將故障排除,“帶病”運轉。
設備有缺陷,致使吊鉤“沖頂”,鋼絲繩斷股現象時有發生,未能引起有關領導重視,未按安全要求進行整改。
吊鉤“沖頂”后,由于未立即墜落,使人產生麻痹思想,未能及時采取相應預防吊鉤墜落傷人措施。
3.電動葫蘆操作人員觸電死亡
事故發生時間:1989年11月22日11時30分
國營第七九○廠(地址:沈陽市鐵西區保工南街26號)一車間工人田盛昌用電動葫蘆吊一槽料進行酸洗作業摘鉤,其右手握電動葫蘆操作按鈕(也稱手電門),左手伸出摘鉤,此時身體傾斜,由于作業時不慎,左腳卻蹬落在酸槽中。致使濺起的酸溶液又恰巧落入操作按鈕里,結果造成鐵殼手電門短路,致使外殼帶電,瞬間田盛昌被電擊傷。當同班工人唐忠儉發現后,就立即將刀閘開關拉下切斷電源。于是工人王喜云、張旭等人將田從酸池中拽出,經多方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2萬元。
事故原因提要
電動葫蘆操作按鈕的選用不符合ZBJ80013.6-89《鋼絲繩電動葫蘆電氣控制設備驗收技術條件》中4.13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為:“按鈕裝置的外殼應使用高強度塑料制造,外殼表面應光滑,天氣泡和開裂現象”而該廠的卻為金屬外殼,不符合安全要求埋下事故隱患。
ZBJ80013.3-89《鋼絲繩電動葫蘆安全規程》中2.2.6.3條規定:“按鈕裝置(手電門)應為安全電壓控制”,而該廠電動葫蘆手電門控制電源的電壓對地為220伏。顯然,該廠電動葫蘆手電門外殼采用金屬制造,控制電源電壓采用對地220伏的電壓,是該事故的主要原因。
操作工人未按安全要求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也是該事故的又一原因。
酸溶液濺入手電門內造成短路,致使金屬外殼帶電,是該事故的誘因,也是直接原因。操作者觸電的電動葫蘆金屬外殼手電門事故現場照片見下圖:
(略)
4.電動葫蘆漏電工人觸電死亡
事故發生時間:1989年8月14日11時
蓮花山冶金機械廠(地址:錦州市蓮花山區)釬頭車間維修電工袁新,對該車間清洗工庫電動葫蘆安裝保護器后,經試車檢查一切正常。而在晚班生產工人操作電動葫蘆時卻發現有麻電感覺,立即找來電工陳豐采取了臨時絕緣措施,繼續維持操作直至下班。在次日上班后,由于袁新上二班,車間便安排電工技師石哲與陳豐處理這一漏電問題,由于保護器圖紙在袁新手中,于是陳豐便到袁新家去一趟,結果陳、袁二人一同到車間從工具箱中取出圖紙交給石哲看,研究接線是否有問題。這時袁新說把保護器拿下來看看,陳豐便找來一個鋼梯子,二人把梯子豎在電動葫蘆運行的工字鋼梁上。陳豐要上去卸保護器,袁新說:“我上去,上連我熟悉”。袁上去,陳在下扶梯子,石在清洗室門口看圖,聽到袁“啊”的一聲,陳忙扶住袁,石發現袁新觸電,即跑去切斷電源。事故發生后對袁新及時進行搶救,經多方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安裝的保護器不符合安全要求,在保護器電源接線焊接點處未裝絕緣套管,也未采取其他絕緣保護措施,致使保護器出現漏電。
電氣設備未按國家標準(GBJ65-83)“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規定進行接地或接零。
當發現用電設備出現漏稅電故障進行檢修時,未按安全要求切斷電源,檢修人員未穿絕緣鞋,違章穿短褲、拖鞋,且又違反安全規定站在鋼制梯子上作業,造成觸電死亡。
5.吊盤從電葫蘆吊鉤中脫出墜落造成傷亡 之一
事故發生時間:1989年7月2日10時40分
唐山鋼鐵公司二煉鋼廠停產進行大修。機動科維修鉗工組工人李貴興和李振民負責組裝連鑄機二冷段輥道。在組裝時發現備件不足,于是兩人便前往備件庫值班室去領銷子。庫管工李景生接待領備件的鉗工李貴興和李振民后,庫管工先出庫房值班室門,李貴興隨后,而李振民在最后。當李振民在最后走時卻順手擅自拿了二樓庫房門的鑰匙,在出值班室后,李振民告訴李貴興:“我看看銷子去”,隨即出地面庫房南大門,上斜梯進二樓打開二樓庫房門,當進二樓庫內,李振民沒有去取應領的銷子,而是直奔庫管人員操作的專用電動葫蘆吊盤提升機。把提升機的吊盤從一層地面提升到二層地面上后,結果吊盤卻被卡住。這時李振民又啟動下降按鈕欲想使吊盤下降,由于吊盤已被卡住,因吊鉤上無防止吊重意外脫落的閉鎖裝置,結果致使吊鉤從吊盤框架上的吊環中脫開。這時李振民為將吊鉤重新掛入吊盤的吊環內,便將腳踏入吊盤上時,致使李振民隨吊盤一起墜落,當場被摔傷死亡。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0.88萬元。
教訓
該事故發生,除提升機本身存在設備缺陷,其吊鉤無防止吊重意外脫落的閉鎖裝置,吊盤出現卡阻外,受害者本人不遵章守紀,擅自操縱本人熟悉的設備而導致事故發生。如果受害者遵章守紀則該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6.吊盤從電動葫蘆吊鉤中脫出墜落造成傷亡 之二
事故發生時間:1993年11月9日7時20分
撫順市第一中學建筑工程隊(地址:望花區望花大街3號)在撫順石油三廠催化劑分廠六五○車間施工。在驗收時,甲方提出六五○車間南墻上面的四處風機孔兩側的墻眼需要用磚堵并用灰抹平。于是副班長胡玉純領三名工人進廠做施工準備工作。工人劉春雨拿桿子準備往樓上運。這時,胡玉純在樓下電動葫蘆吊料口處對劉玉春雨說,讓劉將電動葫蘆吊鉤掛吊盤從樓下降落到樓下來,用電動葫蘆將桿子吊上去,并告訴劉如何使用電動葫蘆。這樣劉便上樓,而胡則在樓下等著。結果劉在往下降落吊盤時,因吊料口上的護欄托住了吊盤一角,造成吊鉤與吊盤脫鉤。當吊盤墜落到二樓時,又與二樓吊料口處護欄相撞,因吊盤上有粉塵,致使其到處飛揚,視線受遮擋,接著吊盤又從吊料口墜落到一樓。將站在吊料口處的胡玉純頭部砸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8萬元。
事故原因提要
外來施工人員未經廠方允許,違章擅自開動起重設備,且操作人員與起重指揮人員根本不懂起重設備安全操作知識,致使吊盤從吊鉤中脫出墜落。且指揮人員又違章未戴安全帽站在吊重下方,導致傷亡事故發生。
電動葫蘆吊鉤上無防止吊索具意外脫落的閉鎖裝置。
廠方對起重設備管理出現漏洞,外單位人員違章使用未及時發現加以制止。
7.吊鉤中載荷脫出造成擺動把人傷
事故發生時間:1992年9月18日10時55分
吉林省三岔子林業局,人造板工業公司膠合板廠綜合車間,出池工李開發、徐玉昌兩個出池內蒸煮的原木段。在操作中,其中一根36厘米直徑的木段從電動葫蘆的吊鉤中脫落,而斜立在蒸煮池壁上。于是李對徐說:“把斜立的木段放平后再吊”,接著李將吊木頭專用索具上的一個掛鉤掛在木段的底頭,另一個掛鉤由徐將其掛在上頭。當掛好后,該木段已處于斜拉狀態。這時,李躲至1.5米遠后告訴徐進行起吊。徐起動電葫蘆后,當木段下端剛離池底20厘米左右時,木段卻從吊鉤中脫落,致使吊鉤因慣性作用,使其擺動起來,將李開發頭部撞傷,經及時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由于違章作業,歪拉斜吊,致使吊重從吊鉤中脫出,導致吊鉤大幅度擺動,將違章未戴安全帽,未脫離起重作業危險區人員頭部撞傷死亡。
吊鉤上無防止索具意外脫出的閉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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