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廠續建工程高處墜落事故
一、事故簡介
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某電廠5、6號機組續建工程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發生經過
深圳市某電廠5、6號機組續建工程由中建某局第二建筑公司承建,該工程主體為鋼結構。6號機組東西(A~B軸)鋼屋架跨度為27m,南北(51~59軸)長63m,共7個節間,鋼屋架間距為9m,屋架上弦高度為33.2m。屋架上部為型鋼檁條,間距為2.8m,檁條上部鋪設鋼板瓦。鋼板瓦采用厚1.2mm鋼板軋制成槽型,板與板可以咬合連接,每塊板外型尺寸為9800×830mm,重92kg。
鋼板瓦按長度平行屋架跨度(東西)方向,沿南北鋪設,第1塊板鋪設后用螺絲與檁條進行固定再鋪第2塊。截至2002年2月20日前,已完成51~52軸1個節間的鋪板。
2002年2月20日繼續鋪設鋼板瓦作業,開始從52~53軸之間靠近A軸位置鋪完第1塊板,但沒進行固定又進行第2塊板鋪設,為圖省事,將第2塊及第3塊板咬合在一起同時鋪設。因兩塊板不僅面積大且重量增加,操作不便,5名人員在鋼檁條上用力推移,由于上面操作人未掛牢安全帶,下面也未設置安全網,推移中3名作業人員從屋面(+33m)墜落至汽輪機平臺上(+12.6m),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在鋪完第1塊板后,沒有用螺絲固定便繼續鋪第2塊板,從而沒有一個穩定的作業條件,給繼續作業帶來危險。且作業時又一次鋪設2塊,更增加了作業難度。
鋪板是在33m高處的屋架上弦作業,為使作業人員掛住安全帶,在52軸的鋼屋架上弦處拉一條φ25的白棕繩作為安全繩,然而作業人員并沒按要求將安全帶系牢在安全繩上,因而失去了唯一的安全保障。
按高處作業規范規定在如此高處的鋼屋架上作業,應在節間處設置安全平網,而此作業場所卻未設置,因此,當發生意外墜落時,沒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造成死亡事故。
2.管理方面
承包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程序,以致安全防護措施過于簡單。鋼結構吊裝是一項比較危險的高處作業工程,必須全面考慮防護措施。按作業條件和施32212藝,包括人員上下設施,高處作業中的臨邊防護等。高處作業規范要求,在鋪設第一塊屋面板時,作業人員不能站在屋架上弦作業,必須站在搭設的操作平臺上操作;人員操作不允許在屋架和鋼梁上行走,要求要在屋架下弦處張掛安全網等。而該工程只采用了拉一根安全繩為作業人員掛安全帶,過于簡單。當作業人員忽視或掛安全帶后操作不便等情況下而未掛安全帶時,因此,缺乏其他保護措施。
屋面鋪板屬屋面吊裝作業范圍,作業人員屑特種作業。該工程雇傭勞務工人,未經專業培訓,也沒特種作業操作證,因而作業中違章,又未能得到及時指正,導致發生墜落死亡。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①作業人員未經培訓上崗作業,不具備基本作業條件;
②高處作業的防護措施過于簡單,未能按規定和施工工藝創造安全作業條件。
2.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屬于責任事故。該施工企業既不按規定對作業人員資格進行審查,不進行作業前的培訓,又不按施工工藝全面采取防護措施,方案過于簡單,以致發生意外事故時失去防護。
3.主要責任
①施工項目負責人在編制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過于簡單,未按施工工藝全面考慮,施工前又未對作業人員交底,強調作業程序及必須掛牢安全帶和進行檢查,致使鋪設第二塊板時便發生事故,應負指揮責任。
②中建某局二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該公司管理上失誤,方案編制后不經審批,作業人員不經培訓,以及現場作業違章不能及時得以制止等違章行為負主要管理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1.各級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的各項規定,并對照本企業的實際管理進行總結改進,必須提高法制觀念,嚴肅認真的貫徹落實。
2.提高技術素質,學習相關規范。凡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符合相關規范規定,并經上級技術負責人審批,避免施工指揮的隨意性;應將項目負責人的指揮行為納入規范管理。
六、專家點評
輕鋼結構工程由于結構重量輕、施工速度快,在城市建設中逐漸得到發展。從本工程施工當中看到安全防護設施存在嚴重問題,以至不能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其原因是:第一,由于輕鋼結構構件的剛度差不便設置臨時措施;第二,安全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而設計單位只考慮結構設計,未考慮結構安裝過程中設置臨時安全防護的設計,從而給設置安全措施帶來困難;第三,由于鋼結構施工速度快,施工單位怕麻煩,不打算花費更多時間更多材料搭設安全措施,至多發給作業人員一條安全帶就是唯一的安全措施,因此,輕鋼結構安裝中的安全防護問題亟待解決。
本次事故雖然表現在工人違章操作,實質上是安全措施有問題。沒有搭設操作平臺,工人只能在鋼梁上冒險作業;雖然每人發了一條安全帶,但掛安全帶處距離作業位置過遠,即使掛了安全帶,作業移動時還要解除安全帶,來回往返掛安全帶也不實用;另外,在高處作業的情況下(距地面33mm)不設置安全網,工人在鋼梁上作業時完全依靠自己注意,鋼結構屋面不像混凝土表面粗糙,隨時都有墜落危險;再加上對作業人員沒嚴格要求和訓練,稍不注意必然發生事故。安全工作應該貫徹“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應該為作業人員提供——個最基本的安全作業條件。
本次事故違反了《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J080—91)的第4.1.12規定“應預先在屋架下弦掛設安全網”,第4.2.3條規定“吊裝第一塊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第4.1.11條規定“當在梁上行走時,必須采取臨邊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