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單位奎屯龍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概況
奎屯龍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位于奎屯-獨山子石化工業園,該企業由奎屯龍海硅業有限公司和奎屯龍?萍及l展有限公司共同組建而成,創建于2004年,占地面積400畝,該企業是從事生產碳化硅及碳化硅微粉研發的科研型企業,現有員工4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90多人。其產品暢銷國內并遠銷歐美、日本、南韓等國家和地區,產品供不應求。該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654003050001263(1-1),該企業住所:奎屯市喀什東路101號,法定代表人尹其明,注冊資本:186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1860萬元人民幣。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范圍:碳化硅的研發、生產及銷售,有色金屬(稀有金屬除外)的銷售。
二、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應急救援措施
。1)事故發生時間:2009年11月18日凌晨零時20分
。2)事故發生地點:奎屯龍?萍及l展有限公司冶煉二車間5號料倉。
。3)事故經過:2009年11月18日凌晨零時20分左右,奎屯龍?萍及l展有限公司冶煉二車間5號料倉下料口發生配料凝結不能正常下料,現場值班工人王培山系上安全繩獨自一人手持鐵鍬從操作平臺下到料倉進行疏通下料口,因5號料倉上位料多,下位料少,挖開疏通后,造成下料口配料聚增,引起料倉內配料突然坍塌,壓埋住王培山,由于缺乏現場監護人的監護,過了30分鐘,一同值班工人馬相軍發現王培山不見了,趕緊通知賈合布別克、陸志強一起到5號料倉進行救援,馬相軍立即撥打119、120請求救援。
。4)應急救援:當日凌晨1:30分左右119、120趕到事故現場,120急救車把王培山送往伊犁州奎屯醫院急救,同時市安監、公安等部門領導及時趕到醫院,并要求醫院盡全力搶救傷員,由于受害者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奎獨石化工業園管委會、安監局立即要求事故單位查找事故原因,預防再次發生同類事故,并要求龍?萍及l展有限公司及時做好對死者家屬的撫恤賠付與善后處理工作。
三、“11.18”受害人基本情況、事故類別、受傷部位、受傷性質、傷害程度、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
(1)“11.18”受害人基本情況:受害人王培山,現年18歲、男、回族、未婚、出生于1992年2月27日,居民身份證號碼654222199202273918,戶籍住址:新疆烏蘇市四棵樹鎮諾音茲次村035號。
(2)“11.18"事故類別為坍塌事故。
(3)受傷部位為頭、頸、胸、腹部。
(4)受傷性質為保溫材料壓埋傷。
(5)傷害程度為死亡。
(6)起因物:保溫材料。
(7)致害物: 保溫材料。
(8)傷害方式:窒息。
四、事故等級及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11.18”事故等級屬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人民幣。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受害人王培山,獨自一人進入冶煉二車間5號料倉疏通清理下料倉口,缺乏現場監護人的監護,冒險作業、違章操作,直接導致料倉配料坍塌被壓埋,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奎屯龍?萍及l展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勞動力組織調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安全監控措施,對違章操作未及時有效制止,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另一個直接原因。
(3)該公司安全管理混亂。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未落實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等因素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第三個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事故受害人王培山,對危險面認識不足,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冒險蠻干,缺乏安全技術常識。
(2)奎屯龍?萍及l展有限公司存在“重生產、輕安全”的現象,對危險面作業缺乏安全技術交底,安全生產監視設備不足,安全生產防范措施沒有落到實處。
。3)奎屯龍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對“廠級、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安全生產法制意識淡薄。
六、事故性質、事故責任劃分和處理意見 或建議
(一)事故性質
“11.18”工亡事故,屬于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責任劃分
(1) 奎屯龍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對日常隱患排查不到位,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糾正不及時,安全管理制度寫在紙上,未落實在行動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2)奎屯龍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郝曠忠主持本公司全盤工作,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清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由于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應負領導責任。
。3)本公司冶煉二車間主任楊新晁、公司生產總監李道平應本著“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履行崗位安全監管職責,但疏于安全監管,對該起事故發生應承擔重要責任。
。4)受害人王培山,冒險違章進入料倉作業,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直接責任。
(三)處理意見或建議
。1)奎屯龍?萍及l展有限公司,對“11.18”工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照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事故調查組建議奎屯市安監局給予奎屯龍?萍及l展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處10萬元罰款。
(2)奎屯龍?萍及l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郝曠忠對“11.18”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依照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之規定,事故調查組建議奎屯市安監局對該公司副總經理郝曠忠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3)本公司相關責任人員生產總監李道平、冶煉二車間主任楊新晁,事故調查組建議奎屯龍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根據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給予這兩位同志經濟處罰。
。4)對事故中的直接責任人王培山,因為已經死亡,事故調查組建議不在給予處理。
七、防范措施與建議
(1)對事故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要求奎屯龍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增強“我不傷害自己、我不傷害別人、我不被別人傷害”的安全生產意識,舉一反三,采取隱患排查治理措施,吸取血的沉痛教訓,杜絕再次發生同類事故。
(2)積極開展“三查”活動,即查違章指揮、查違章操作、查違反勞動紀律的活動,把事故的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3)開展“廠級、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查落實制度,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一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上。
(4)為從業人員提供安全生產保障條件,建立并落實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5)公司與從業人員應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提高公司的抗風險能力。